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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14-11-27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优良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审查与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指导教师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完成学位论文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

(二)重复率检测。学校已购买“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的试用权限,各系(中心)在答辩前要对本科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检测比例为100%。学位论文重复率小于等于30%,视为检测通过,重复率大于30%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对有问题的论文,责成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说明或督促学生修改,经重新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教务处负责在答辩前一周抽取10%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教务处将对申报校级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进行复检。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系(中心)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进行审定。

(四)复议。学位申请人如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议,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复议的认定工作,并依照复审结果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章 作假行为的预防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签订承诺书,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第七条 各系(中心)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相关部门抽检。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八条 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组织对学位论文重复率进行检测。发现学生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系(中心)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等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学位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系(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系(中心)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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