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中心、部):
按照《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学位办函[2014]13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
二、自检自查
自查内容包括:
1.是否在本单位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宣传学习及贯彻落实工作。
2.本单位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工作,对作假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3.本单位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
三、形成报告
自检自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撰写《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上述检查内容),请于11月20日将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和自检自查报告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电子、纸质各一份),并做好档案材料归档工作,以备迎接上级检查。
联系人:周国忠,电话:13846503206,邮箱:hhxysbk@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_《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PDF
附件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教务处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