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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2013-05-29 00:00  

黑河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依据我院学生在学习期内有相当长的时间安排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而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学院各系、职能部门的管理必须延伸到院外学生实习实训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院各系、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工都要在学院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意识是实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院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 在按实习实训操作规程、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院与系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统一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系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审核。

(三)成立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巡查组,代表学院负责实习实训的安全巡查工作。

(四)负责学生实习实训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负责督查各系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学工部职责

(一)负责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排查出未参加保险的学生,在学生实习期间,做到实习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二)负责实习实训安全事故理赔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职责

(一)各系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包括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实习实训的安全、有序、规范。

(二)负责学院有关安全规定的落实、本系实习实训相关安全管理细则的制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安全管理培训及实习实训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与每位学生签订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书。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

(三)负责与院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四)负责检查本系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实习实训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一般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是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教师代表学院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系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守则

(一)学生必须参加本系组织的实习实训安全教育活动,认真学习黑河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纪律。

(二)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自觉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四)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进入实习实训场所要注意安全。上岗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对实习实训所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密。

(五)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院不承担责任。

(六)应遵守社会公德,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保管好钱物和证件,要遵守交通规则。未经批准,实习途中不能下车、下船。

(七)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八)要注意饮食卫生,不要到不卫生的摊位就餐,不喝生水,防止食物中毒。

(九)实习小组组长要与指导教师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所在系报告。学生无故离岗,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十)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实习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二)实习单位提供对口的专业岗位和实习内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实习单位在落实具体实习任务的同时,需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四)在野外实习写生时,不得带学生进入未开发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一)实习实训前,班主任应将实习班级学生姓名、家庭地址、系实习负责人姓名、指导老师姓名、班主任姓名及上述人联系电话等造册发给学生和相关人员并报系内备查。

(二)实习实训前,各系应积极动员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摸清本系学生办理保险情况,并向实习单位讲明学生投保情况。

(三)实习实训前,各系要事先确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实训活动。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四)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要抓好从学院到实习单位落实的衔接工作,及时将实习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学生。

(五)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习实训中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六)学生进入实习实训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实习实训指导书,明确实习实训目的、原理和步骤。

(七)学生进入实习实训场所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指导老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实训活动。

(八)在实习实训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老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需按照有关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

(九)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每位学生的安全。各实习小组组长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安全管理。对实习单位有不安全因素的工作性质,学生和实习指导老师要主动与学院沟通,再与实习单位协商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十)实习学生住宿原则上应由学院与实习单位解决,系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的住宿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先解决后入住。要教育学生,入住后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指导教师反映,指导教师应迅速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十一)在学院住宿的实习生,由学生所在系统计名单于实习前报送公寓管理中心,按照学院舍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十二)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学生保持联系,时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事项,提高认识,有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汇报。

(十三)各系在实习阶段要组织安排巡查人员至少二次深入实习点,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学院实习安全巡查组要定期召开学生实习安全会议,深入实习点检查各系实习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各系完善工作。

(十五)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相关安全纪律要求及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实习单位、家长和学院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实习必须同时向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和学院指导老师请假;更换实习单位必须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所在系批准;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更换实习单位等,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系报告。

第十八条 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实习单位有关负责人、实习小组组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做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系。

第十九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所在系学生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放弃休假)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实习实训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所在系。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系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的学生放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非学院安排的实习中,在放假期间,在学生自行上下班、离开实习单位(学院)、返回实习单位(学院)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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