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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条例
2012-06-28 00:00  

黑河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条例

实践教学是本科学生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社会,国情和专业的了解与认识能力,拓宽学生视野,巩固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为加强和完善实践教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大学生接触社会,接受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巩固专业知识,培养业务能力和实践技能,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风尚的重要途径,各实践教学基地应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实践教学工作予以充分重视。

第二条 学院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搞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为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条 学院与院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本着“教学相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培养人才而努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院、系(中心)二级管理。学院教务处负责全院有关实践教学工作的规划和规定的制定,检查评估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系(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实践教学宏观指导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第六条 学院各系(中心)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

(一)各系(中心)主任是实践教学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系(中心)领导具体分管实践教学工作,各系(中心)根据专业设置的规模,提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意见,报教务处备案,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二)各系(中心)在主任领导下,由教学主任或相关教研室主任负责实践教学日常工作管理,落实实践教学任务,教学秘书负责有关实践环节的档案材料保管以及实习成绩上报工作。

(三)实习班级辅导员应协助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相应班级的学生管理工作,加强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及时处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出现的突发问题。

(四)各系(中心)应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动员和检查、实践教学工作总结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系(中心)主任、教学主任及相关教研室主任。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职责和任务

(一)实践教学基地应将实践教学列为经常性工作,有专人负责管理实践教学工作,并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计划要求,结合专业特点认真组织实施。

(二)实践教学基地要选派有丰富经验,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习(见习)指导,以确保实习(见习)质量。

第三章 计划安排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情况批准安排实习(见习)任务。专业(教育)实习在前一学期第15个教学周,专业(教育)见习在见习前2周,各系(中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出具体实习(见习)计划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如出现特殊情况,相关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和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实习(见习)计划进行调整。

第九条实践教学原则上从大学二年开始安排。

第十条实践教学内容有专业(教育)实习、专业(教育)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实践教学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所设置的实践环节、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是制订实践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都应制订相应的《 实践教学大纲》,并以系(中心)为单位汇编成册,其中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习(见习)计划》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基地的条件制定实践教学的具体程序,由系(中心)或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践基地有关人员按《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制订,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实习(见习)计划》应包括:实习(见习)内容、时间、单位与地点,具体带队教师名单,学生分组名单、日程安排、阶段任务和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等。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管理制度

(一)各系(中心)应安排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带队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学生实践教学工作。

(二)各系(中心)按实习计划提前到教务处综合管理科领取《实习工作手册》等实习材料,实习期间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做出评语,并将其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实践教学工作会议,交流实践教学的经验,并探讨实践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守则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从政治思想,业务技术等方面负责对实习生的指导与管理;

(二)熟悉实践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对实习生的基础训练和技能培训;

(三)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和鉴定。在参考实习单位意见、征求同组实习生意见的基础上,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报系(中心)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实习生守则

(一)必须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的带教人员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和专业素质。有特殊情况,要履行请假手续;

(二)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做好实习总结;

(三)凡未经带队教师允许,离开实习基地或累计3天无故不参加实习工作,除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重修在毕业后一年内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的考核

(一)实习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者相互对应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50分以下)。其中优秀率不超过40%。考核形式可多样化,如写出实习报告、社会调查、实习日记、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各系(中心)可根据专业特点选择适当的考核形式。学生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二)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优秀实习生比例控制在实习生总数的10%以内。

(三)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系(中心)要组织交流、汇报会、现场展示等形式的活动,并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应包括《实习计划 》 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经费使用情况明细及建议等。书面总结材料由系(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五章 实践教学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践教学经费实行 “统一计划、专款专用、指标到各系(中心)、超支不补、结余转下一年使用”的管理办法。

(一)实践教学经费预算

1.每年10月末,各系(中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实践教学活动经费标准,填写下一自然年度《黑河学院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与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的实践教学活动,各系(中心)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由教务处审查并报送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纳入经费预算。

2.学院根据教务处实践教学工作计划,每年单独划拨20万的经费用于教务处组织对实践基地的建设、检查、评估和各系(中心)计划调整的补差。

3.本校实习指导教师每人指导实习生原则上不超过20名,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同意。

4.各系(中心)要结合专业实际,创造便利条件,采取就近就地原则进行实习,尽量节约办学成本,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实践教学经费开支范围

1.专业(教育)实习(见习)开支范围

(1)实习基地指导费用:本科生每人每周8元、专科生每人每周6元;

(2)学院指导教师费用:在途差旅费参照教师差旅报销标准执行,工作日内交通补助省内每人每天5元,省外每人每天10元;教师工作量按每生每周1学时计算,非全程指导的按实际发生周时数计算,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审批;

(3)学生实习补助费:实习地点在黑河市区的按每生每周14元标准,实习地点在省内(不含黑河市区)的按每生每周18元标准,实习地点在省外的按每生每周30元标准拨给,作为学生交通、住宿、伙食补助。

2.人体模特聘用经费的开支标准,裸体模特25元/学时,非裸体模特12元/学时,该项标准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开支范围

(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制作费按文科专业40元/生,理工科和艺术类专业60元/生标准执行;

(2)毕业论文指导费: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生每周1学时的标准计算。

4.实验耗材费开支,需按规定申报,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并参与资产处组织的采购和验收。

(三)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程序

1.学生专业(教育)实习、专业(教育)见习经费采用一次性提前拨付方式发放,由各系(中心)统一组织填报。在实习前一学期第18个教学周,以系(中心)为单位,按人填写学生实习费用发放表,经实习带队教师、系(中心)主任、教务处处长、主管院领导签审后,由财务处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按学校规定支付相关实践费用,包括:实习期间学生车船、住宿、市内交通、实习基地指导费等,不再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2.分散实习学生的实习经费按集中实习学生实习经费的50%发放。

3.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制作费发放,参照实习经费发放办法执行。

4.各系(中心)实习基地建设费用凭据及公出审批单报销,按《黑河学院关于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意见》,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中列支。

(四)纪律要求

实践经费应专款专用。各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由教务处协同财务处对实践教学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学校审计处进行定期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并追回虚报钱款。

(五)补充说明

由于我院部分学科、专业之间跨度较大,如遇特殊情况,系(中心)可以在规定的实践教学经费额度内适当调整部分项目的支付标准,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说 明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附件1:黑河学院实习(见习)工作计划

附件2:黑河学院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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