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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2021-03-15 14:21  

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具有敬业精神和改革创新意识的专业带头人,促进学校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是专业教师队伍中的教学拔尖人才和学术权威,其通过指导和从事专业建设与专业理论以及实践教学研究等工作,带领专业团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公开公平竞争原则。专业带头人的遴选、培养和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择优选拔原则。突出示范和标杆效应,遴选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择优选聘,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第五条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原则。专业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均实行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遴选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遴选范围

(一)校内除现任校级领导以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在职教师。

(二)校外企事业单位、行业(企业)一线的技术专家、学者,已聘为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教师者优先。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有强烈的事业心、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教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勇于开拓创新。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近5年讲授过2门以上专业课程,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效果突出,教学质量评价良好。

(三)具有宽广的专业视野,熟悉并掌握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在专业发展、教学组织和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深入研究发展思路和建设举措,并付诸改革实践,切实发挥带头作用,成效显著。

(四)具有民主团结、合作共事的优良作风和较强的团队建设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指导和带领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形成较强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

(五)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承担和指导较高水平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六)主持或参与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及修订工作,或主持或参与过本专业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

(七)年龄不超过55周岁,教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业务条件

具有较强的教学、教科研能力,近五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承担过1项校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课程思政或其他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国家级排名前五、省级排名前三,校级为主持人);

(二)荣获过省级及以上高校教学成果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权威A类、权威B类、权威C类或一般核心期刊(以《黑河学院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及以上;

(四)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的本专业专著1部及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的教材1部及以上,本人为主编(第一位),且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五)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主持立项并完成厅(局)级及以上教研、教改项目1项。

(六)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及以上奖励;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竞赛认定参见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专业带头人数量按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数量确定,原则上每专业选拔1名专业带头人,师范兼招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结合自身实际,可增加1-2名专业带头人(各专业带头人指数下达情况见附件1);暂无满足上述条件人选的专业,可参照上述条件,从讲师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且在本部门从事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工作五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中择优选拔专业后备带头人进行培育。

第四章  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专业带头人任职期间,需完成以下职责:

(一)服从二级学院安排,负责所在专业建设与发展,协助学院领导开展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跟踪国内外专业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关注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的最新发展成果和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材料评审等专业建设方面的工作每学年至少2次,且针对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专题讲座每学年至少1次。

2.跟踪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调研其他高校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并对本专业的建设提出改进意见。

3.负责制定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落实本专业建设、认证、评估与综合改革等方面的具体任务。调研并确定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明确相关就业岗位(岗位群)对本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确定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专业特色,构建并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主持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4.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改革;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工作;制定专业实验室及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协助开展国家级、省级、校级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课程思政、一流团队、一流课堂、一流基地、“一院一营”等建设工作。

5.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升本专业教师的教研水平与教学质量;制定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学院领导下推进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优化专业教学团队结构。

6.深化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相关项目的研究与落实。

(二)任期内,承担2门以上的专业课主讲任务,每学年授课144学时以上;承担青年教师指导任务,指导1-2名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评本专业课程10节以上。

(三)任期内,至少应完成遴选时的基本条件,同时每年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支撑专业建设发展的高水平论文至少1篇(聘期内至少发表核心论文1篇,发表教研教改论文2篇)。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专业带头人遴选工作由校、院两级共同负责。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对照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填写《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本专业所属学院。

(二)学院推荐。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等额推荐,签署推荐意见,填写《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汇总表》(附件3),同推荐材料一同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评选标准》(附件4)对申报人的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术成就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专业带头人拟聘人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发文聘任。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专业带头人人选,发文确认,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专业带头人聘期为三年(自聘任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三条学校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其不断更新知识,拓展视野,准确把握专业的发展动向。

第十四条 在推荐评审相关学术荣誉、专业荣誉时(如省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五条在学历提高、公派出国、访学进修、教科研立项、学术考察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享受的津贴标准为8000/年;专业后备带头人的津贴标准为5000/年。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管理工作

(一)专业带头人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管理,专业所属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二)专业带头人获得任职资格后,须依据聘期内应履行的职责填写《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5),明确三年内的基本任务和自选任务。所属学院按照专业带头人履行职责进行审批,提交教务处复审备案。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

(一)专业带头人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制度,学校负责基本任务考核,专业所属学院负责自选任务考核。

(二)学校自聘任之日起一年后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期满考核时间与第三年年度考核时间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三)具体考核流程如下:

1.所属学院按照专业带头人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其自选任务的年度业绩与目标成果,给予自选任务年度考核结果,提交教务处复审;教务处考核其基本任务年度完成情况,给予基本任务年度考核结果并备案。

2.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专业带头人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3.公布期满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合格者,发放年度津贴;聘期内三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视为期满考核合格,根据个人申报意愿情况,优先选聘为下届专业带头人。

(二)对未通过年度考核者,给予目标调整机会(聘期内一次且仅为一次),带头人可填写《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目标任务调整表》,将年度内未完成任务调整至下一年度,缓发当年津贴,待下一年度考核合格后补发津贴。

(三)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不再续聘。

第二十条 关于解聘

聘期内,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政治立场有重大错误者;

(二)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或校规,丧失职业道德,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三)出现教学事故者;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有教学或学术腐败行为者;

(五)因专业撤销、本人患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者;

(六)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聘期内经人检举,由纪检部门查实者;

(八)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在任期结束后,其资格和有关待遇自行终止。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由学校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专业带头人直接聘用,不走遴选程序,但按专业带头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外兼职专业带头人遴选标准和考核标准参照校内专业带头人要求执行;来华留学本科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业带头人聘期内,若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课程思政或其他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建设项目,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评选为校级及以上名师,或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以批文或证书日期为依据,给予当年至聘期结束遴选条件免考核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黑院政发〔201790号)自行废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黑河学院第三届专业带头人下达指数明细表

2.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

3.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汇总表

4.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评选标准

5.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目标管理责任书(附《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目标任务调整表》)

附件【关于印发《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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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务处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区学院路1 邮编:16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