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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
2010-09-13 00:00  

为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第一线,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潜心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表彰奖励对本科教育教学作出杰出贡献的教师,遵照省教育厅、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表彰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级教学名师奖评选

(一)评选范围

我院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院级以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职务,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坚持讲授基础课程或专业主干课程,为人才培养做出过较大贡献。近三年以来,直接面向本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

3.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及教学研究活动,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编有所授课程的高质量教材,为同行所公认。

4.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

5.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团队做出主要贡献。

6.在从事人才培养工作的同时,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学术造诣高,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了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三)评选程序

1.符合上述评选基本条件的教师填写《黑河学院教学名师奖申请表》,向各系(中心、部)提出申请,由各系(中心、部)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系内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向学院推荐,同时提交《黑河学院教学名师奖申请表》和反映候选人教学工作的支撑材料,包括:教材、教案、教学改革论文、教学效果的评价等。

2.教务处负责对各系(中心、部)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

3.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推荐表彰奖励人选,宁缺毋滥。

4.学院对表彰奖励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省级及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推荐

学院根据省及国家的相关要求,从“黑河学院教学名师奖”获奖者中择优推荐省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候选人。

三、表彰数额及奖励办法

1.“黑河学院教学名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2人。

2.对获“黑河学院教学名师奖”的教师,按照学院相关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另行资助教学研究经费5000元,按学院教务处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3.对省、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除国家和省颁发的奖金外,学院还将按照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并另行分别资助教学研究经费1万元、2万元,按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四、教学名师的责任和义务

1.每学期至少担任1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的教学任务。

2.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努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3.每年指导1-3名青年教师,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

4.每学期至少开展示范教学一次。

5.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研究活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黑河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质量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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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务处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区学院路1 邮编:16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