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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材选用与评价管理办法
2013-09-06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完善教材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材选用制度与评价体系,确保高质量的教材进课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材的选用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教材选用原则

第三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一)适用的原则。教材内容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事宜教学,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更新的原则。教材内容应与时俱进,保持先进性,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的教材要及时更新,高质量的新版教材应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本科教材应尽量选用近3年内出版的高质量教材。理工类、经管类、政法类和教育类专业使用近三年出版教的材比例应达到50%,其它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的教材比例应不低于40%。

(三)择优原则:教材选用要实施精品战略。把重点教材、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对象,专业必修课所用教材均应选用列为国家级重点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以及21世纪课程教材。

(四)集体选用的原则。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要求推荐使用教材,教教研室讨论决定,由系(部、中心)组织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五)经济节约原则。坚持每门课程选用一本教材,某些课程确因教学改革需要增发辅助教材,必须由任课教研室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系(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使用教育部指定教材。

(七)原则上本科生不应当选用高职高专教材。

第三章 教材选用程序

第四条 每年教材预订分春秋两季进行,教材科于每年4月预订下一学年秋季教材,10月预订下一年春季教材。教材征订时,各系可到教材科查阅各大主要出版社教材征订目录。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确定课程所用教材一般应执行“申请→审议→核准→审定”程序。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申请,任课教师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本学期教学计划,提出所开课程选用教材申请报告,报教研室。

(二)审议,各教研室主任依据教材选用原则认真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审议任课教师的申请报告,提出教材使用意见,报系(部、中心)教学秘书。

(三)审核,系(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教研室提出的教材使用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学秘书汇总填写《黑河学院教材征订表》,并经分管教学主任签字后报教材科汇总。

(四)审定,教材科将汇总后的教材征订单报教务处长审定,批准后由教材科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校教材均实行集中计划选购,未经批准,各系(部、中心)和任课教师不得私自使用或向学生出售教材。擅自使用或出售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教学辅助资料的选用。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得选用教学辅助资料,为保证教学需要,对于应用性及操作性较强的课程,须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主任核实、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选用。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自选用教材,更不可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

第四章 教材选用评价办法

第八条 教材评价的对象为我校本科教学中使用的公开出版教材(除本规定免于评价的教材外)和自编教材(讲义)、实习实验指导书(含多媒体课件等电子教材)。

第九条 学校实行教材评价制度,教务处采用“黑河学院教材选用质量评价标准”和“黑河学院教材选用质量评价汇总表”定期对选用教材(含自编教材)评价,收集师、生对教材质量的反应,及时了解教材质量情况,确保教材质量。

第十条 教材选用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使用一轮后予以评价。评价结果得分在95分以上,且是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加以推广使用,并在下一轮使用后免于评价。评价结果得分在80分以下的教材,将不得继续选用。由本校教师主编或参编的教材,评价结果将作为该教材更新、评奖及推荐为省(部)级优秀教材的依据(自编讲义将作为是否准予出版的依据)。对教材评价结论有争议的教材,由学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核定或组织相关专家评议,确定是否继续选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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