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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审核制度
2010-11-02 00:00  

黑龙江省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语委办(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黑龙江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承办人:(A角、B角),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负责人、语委办主任(处长)、分管的省语委副主任。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日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2.《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五条: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第二十六条: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获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核准颁发。第二十七条: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在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有关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2003年16号令)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三、核准条件及原则

(一)应是具有一定覆盖面的行业、系统中的管理部门或在本行业、系统中的龙头和主要单位,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和民办学校)。

(二)具备相应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条件,如场地、经费、稳定的测试员和受测人等,能保证测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与已建测试站不发生测试资源的冲突。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及基本情况介绍。

(二)申请单位的建站组织机构

(三)开展测试工作可行性情况证明,如场地、固定受测人。场地要提供图片,高校(高职、中专、民办学校)须提供招生情况证明。

(四)申请单位拥有的国家级、省级测试员情况。

(五)申请单位的建站申请书。

五、受理

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6月和9-12月期间的正常工作日。承办人(A角、B角)。申请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书回执。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加盖公章送达;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审核并起草意见报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形成意见后报省语委办主任,省语委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是否同意申报单位建站形成决议,决议形成后报省语委会备案。

(二)形成决议后,发文将批复结果下达申报单位。

七、核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站和黑龙江语言文字网上长期公布,核准情况及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教育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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