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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评估与审批制度
2010-10-18 00:00  

黑龙江省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评估与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语委办(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省语委办分管副主任、主任,

省语委副主任、主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相关文件

1.教育部、国家语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的通知》(教语用【1999】1号);

2.《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

3.省人大、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语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黑教联〔2002〕10号)。

4.省教育厅、省语委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03】138号)。

三、核准条件和标准

1.按照有关规定,三类城市向二类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向省语委办(即省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略)备案;一二类城市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向省语委办申报。

2.受检部门须按相关评估标准完成自检、整改并达到标准。(见附件2、附件3)

3.受检单位(城市)须完成对所辖受检范围的统一评估检查、整改并达到相关标准。

四、所需材料

(一)受检部门、单位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1份;

(二)自评报告1份;

(三)受检城市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提请评估验收申请1份。

五、受理

1.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受理时间为随机,即受检城市在城评规划限定的各类城市最后达标时限的任一年度内,均可以根据当地准备工作情况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2.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3.省语委办派出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预检,指导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起草评估通知。

(二)与受检城市协商确定随机检查的单位和评估日程,由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办公会审定,主任签字后报请省语委、省教育厅主管领导签批后,将评估通知以适当方式送达申报单位。

(三)省语委办协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语委等组成联合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七、核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报单位。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评估。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站和“黑龙江语言文字网”上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实地评估检查结果将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教育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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