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语委办(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语委办分管副主任、主任,
省语委副主任、主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二)《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三)《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
三、核准条件和标准
(一)中小学及幼儿园必须是经市(地)级语委和教育局评估验收并命名的市(地)级示范校(园)。(标准见附件2)
(二)符合《黑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方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省(部)属中高等院校。(标准见附件3)
四、所需材料
申报学校必须提供如下材料(高等院校不含4-6项):
(一)申报审批表
(二)学校自评报告
(三)学校自评评分表
(四)所属市(地)教育局、语委对其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所属市(地)教育局、语委命名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文件
(六)市(地)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提请进行省级示范校评估验收的申请。
五、受理
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每2-3年开展一次申报、评估、命名活动。自省申报通知下发之日起的半年内,省语委办随时受理申报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承办人(A角、B角)。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书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协商申报单位确定具体评估验收日期,报分管主任、主任审查,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将评估通知以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
(二)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省语委、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
(三)对达到省级示范校总体要求并且评估分数达标的学校,认定为省级示范校,报主管厅长批准。30天内下发命名文件。
七、核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报人。具体评估日期须视实际情况与当地协商而定,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站和“黑龙江语言文字网”上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实地评估检查结果将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15天。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教育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