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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重点(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13-07-01 00:00  

为有目标、有计划地加强学院专业建设,加速建成一批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重点(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学院发展规划,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

第二条 重点建设和扶植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三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专业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二、重点(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重点(特色)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重点(特色)专业的立项评审、经费划拨、经费预算的审批、年度检查与验收工作。负责省重点(特色)专业的推荐和管理。

第五条 各系负责本部门重点(特色)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院级重点建设专业、培育特色专业,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系应成立由系主任、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所在系的重点(特色)专业建设工作,负责审批专业建设方案及专业建设子项目,审核年度经费预算支出。

第六条 重点(特色)专业应确立具体的专业建设负责人。负责人一般由专业所在系主任(副主任)或该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其职责是负责重点(特色)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

三、重点(特色)专业的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院级重点专业每3年申报一次,省级重点专业每5年申报一次,特色专业申报将依据省、教育部具体通知安排进行。申报与评定程序为: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院教学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院级重点专业的评审以《黑河学院重点专业评选自评总结报告》为依据,通过院教学指导委员评分、排序,确定院重点建设专业。

四、重点(特色)专业的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各级重点(特色专业)的建设工作,学院将给予专项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分三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下拨;第二、三批为建设经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下拨。

第十条 重点(特色)专业负责人每年年底填写《年度检查表》,并连同当年经费预算及下年度经费预算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批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院级重点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验收按专业申请、系自评、专家组评审、院教学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专业负责人根据“黑河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5-7名专家(院外专家至少2名)进行评审。专家根据“黑河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进行打分,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确定为院级重点专业;省级重点专业或国家级特色专业将由省教育厅,教育部专家组直接验收,学院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重点(特色)专业教师在晋职时优先考虑,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院级重点专业建成后,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重点专业每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整体性评估验收,检查不合格的则取消“重点专业”称号。

第十三条 建设期满,经验收未达到院级重点专业建设标准者,1年内可申请再验收1次,验收费用自理,仍达不到院级重点专业标准的,视作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满仍不申请验收者,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所在系不得申报下一次各级各类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五、附则

第十四条 重点(特色)专业负责人因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时,由所在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省级重点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将按相应规定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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