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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2012-04-24 00:00  

根据教育部教高[2012]9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设置原则

学院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专业设置条件

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1.本科专业设置时,各门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的讲授,应由主讲教师担任;有明确的学科专业的带头人;专任教师中有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职称人员要达3名以上;专任教师人数应达到专业拟定教师编制数的80%,其他授课教师可来自院内其他专业或外聘。

2.专科专业设置时,专任教师中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人员要达到3人以上;专任教师数应达到本专业拟定教师编制的50%。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其中设置文、法、管、教育类等本科专业,其专业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设置理、工类本科专业,专业图书不少于5000册,其实验设备能够保证第一届学生按教学大纲要求开出70%以上的实验、实习课。设置专科专业,其专业图书资料应达到本科对应专业图书资料的50%以上。并且,所设置的专业应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三、专业设置程序

专业设置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每年的备案或审批工作集中进行一次,统一在教育部专门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网络平台上进行,专业设置程序如下:

(一)设置《专业目录》内专业(不含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1.教务处组织学院年度新增本科专业论证及校内申报工作,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审议后,由教务处在每年7月31日前集中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2.学院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将在专门网站公示一个月。

3.公示期满后,学院将对公示期间所接收的各项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然后将完善后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对学院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5.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二)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按“设置《专业目录》内专业”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但需经过“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审批结果将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

(三)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

1.新专业学院经过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2.新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一个月。

3.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4.公示期满后,学院将对公示期间所接收的各项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然后将完善后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并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6.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将列为特设专业进行管理。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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