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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国内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2021-03-24 21:28  

为充分利用校外优秀人才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对国内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校聘请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国籍非本校兼职授课教师,我校退休后返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聘用原则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在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过程中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

第三条 坚持按需聘用原则。在专任教师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外聘教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聘请外聘教师:

1.在岗教师工作量饱和但仍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

2.新开课程,校内无法聘请到授课教师的。

3.个别专业缺乏某一门课程专任教师的。

4.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

5.其他确需聘请外聘教师的。

第四条坚持合约管理原则。与外聘教师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未经批准而擅自聘用的,学校不予承担相关费用,同时由此产生的有关责任由受聘学院自行承担。

第三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或行业背景,具备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学校特色发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

2.具有学士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高校教师资格证,或者职业(行业)资质证书。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

6.在专业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

第八条原则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其他聘用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日常教学工作。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九条每年5月和11月中旬,各学院根据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和师资队伍情况,将外聘教师计划及拟聘教师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对于初次聘任或讲授新课的外聘教师须由受聘学院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试讲考核,参加试讲考核的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包含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以及1名教务处人员参加,试讲合格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方可聘任。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为一个学期。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按照批准计划实施聘用工作,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一周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教务处、学院各一份)、乙方一份。

第五章聘用待遇

第十三条费用标准按照《黑河学院教学劳务薪金发放标准》(黑院政发[2015]8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不提供外聘教师伙食补贴。黑河市辖区外的国内外聘教师,每学期按实际支付一次往返交通费,授课期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不在学校指定地点住宿的不提供住宿补贴。

第十五条国内外聘人员职称等级对应标准:

1.正高级: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一级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

2.副高级: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技师、二级律师、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中学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等。

3.中级:讲师、工程师、三级律师、中级技师、工艺美术师、记者、编辑、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实验师等。

4.其他行业职称转换对应按职称文件规定执行,如若没有文件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教务处联合相关部门参照工作业绩和年限等确定讲课费发放标准。

第六章聘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内外聘教师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课前受聘学院应及时向外聘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同时告知学校对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应将外聘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学院统一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外聘教师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考核评价和检查。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续聘。

第七章外聘教师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若违反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除聘用等处理。

第十九条 外聘教师应按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选用由受聘学院和外聘教师共同商议,并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选用。

第二十条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携带教案、讲稿等基本教学文件。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缺课或私自调停课,因故调串课的须遵照《黑河学院教师调课、停课及代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守国家、黑龙江省和学校有关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第八章解除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立即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

2.不遵守课堂纪律,发表不当言论,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

3.违反师德师风。

4.在校内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

6.造成教学事故。

7.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

8.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或者聘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授课,学校不支付酬金,并停止该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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