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计划和课程表是学校落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开课计划和课程表按时足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课时数。
第二条调课、停课及代课的界定
调课是指某课程因故不能按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经申报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程教学进程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
停课是指授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又无法及时安排调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代课是指某课程教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教学任务,由其他具有本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为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三条调课、停课。教师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调、停课:
1.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意的人才培养方案临时调整;
2.由于学生班级人数调整,需要更换教室;
3.教师任课期间因公出差,无法按时上课;
4.教师因病、产、婚、丧假等原因不能上课;
5.教师因其它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
6.遇有全校性重大活动,根据学校相关指示,经主管校长批准;
7.因不可抗力造成正常教学计划无法进行的情况。
第四条教学任务一经下达,各课程承担单位和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换授课教师,或找他人代课。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更换授课教师,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资格和授课水平。
第五条代课或临时更改授课教师应由课程承担单位根据教学任务情况作出初步决定,并将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教师申请调、停、代课时,应提前1-2天办理调、停、代课审批手续。教师本人填写《黑河学院调、停、代课申请表》(一式两份),说明原因,标明补课时间及补课方案,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汇总,经课程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由教务科、课程所在学院分别存档备案。
第七条经教务处批准的调、停、代课,应由教师本人负责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并按补课方案准时补课,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效果,确保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因出差、调研、学习、病假、事假等办理调、停、代课的,需提交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请假报告单”。
第九条专职教师办理调、停、代课的,需提交所在学院院长签字的会议通知、邀请函、请假单等复印件,病假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等相关佐证。
第十条因突发性事件(教师自身原因或客观原因),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代课手续的,应及时通知课程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主管院长和学生。事后教师本人或代理人应在2日内向课程所在学院说明原因,并补办手续。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教师按规定调、停课时,原则上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补课安排要符合教学规律,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外,同一班级相同课程不能连上4学时,午休时间、周三下午不能安排补课,原则上11-12节及周日不允许安排补课,分班授课的课程不允许合班补课。教务处将对调课、停课、代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课堂讲授调成自习课等。
第十三条教师因公、因病、婚假、产假(陪产)超过一周以上不能上课的或因私将一门课程进行连续超过8学时调整的情况,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其他教师代课;超过四周以上(含四周)不能正常上课的,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更换授课教师,并办理教学任务及课程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放假前一周、法定节假日前后一天,原则上不允许教师调、停、代课,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如出现必须调、停、代课的特殊情况,需学院院长、书记同时签字确认,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停、代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全校性活动需要调、停课时,由相关部门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意,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由申请部门逐级通知。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严格把关,每个学院同时调、停课的人数应控制在任课教师总人数的10%以下。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将调、停、代课次数及学时数作为教师评优、评模、晋职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八条调课、停课、代课审批权在教务处,凡未按以上规定程序报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擅自更换课程授课教师或找他人代课者,一经查实,将按照《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学院、管理人员及相应教师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专职教师、行政兼职教师和外聘代课教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调课、串课、代课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黑河学院调、停、代课申请表
20 -20 学年第 学期
课程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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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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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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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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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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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课 程 安 排 |
课程名称 |
上课日期 |
星期 |
节次 |
班级 |
教室 |
授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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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后 课 程 安 排 |
课程名称 |
上课日期 |
星期 |
节次 |
班级 |
教室 |
授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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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所属部门 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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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课程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有更改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并由授课教师将调、停、代课结果及时通知到上课班级。
2.申请调、停、代课应提前1-2天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3.本表一式两份,课程所属部门、教务处各保存一份。
4.本表中“课程所属部门意见”栏需手写调整意见并签名,其它内容需打印输出。
5.调整原因需附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