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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17-02-28 15:19  

黑河学院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黑院政发〔20177

教学竞赛是展示教师教学水平、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平台,是促进教学水平提高的激励措施。为加强教学竞赛管理,规范师生教学竞赛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竞赛范围

教学竞赛包括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和教师指导学生竞赛两类:

(一)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教师教学技能竞赛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协办,经学校统一组织选拔并推荐参加的教师基本功竞赛、多媒体课件比赛、微课教学比赛、单学科专业教学竞赛、优质课比赛等教学赛事。

艺术类专业教师参加的竞赛指由省级以上政府(如宣传部、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和行业协会(如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等主办的比赛,或由艺术类专业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比赛。

(二)教师指导学生竞赛

教师指导学生竞赛是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技能竞赛、文艺体育比赛等赛事,竞赛范围界定如下:

1.学科竞赛:指本科生参加的国内外学科竞赛。学科竞赛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学会)或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起组织。

2.创新技能竞赛:指本科生参加的国内外创新、技能竞赛。创新技能竞赛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学会)或各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发起组织。

3.文艺体育竞赛:指本科生参加的国内外文艺和体育竞赛。文艺体育竞赛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学会)或艺术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发起组织。其中,艺术类专业学生竞赛是指艺术类专业本科生参加的由省级以上政府(如宣传部、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电总局等)和行业协会(如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等主办的比赛,或由艺术类专业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比赛。

国际教学竞赛根据赛事主办及承办单位的性质和级别确定相应等级;校级教学竞赛按学校统一发布的比赛方案或通知要求发起组织。

二、教学竞赛工作程序

(一)赛前审批

教学竞赛参赛教师需填写《黑河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登记表》(附件2)或《黑河学院本科生赛事登记表》(附件3),连同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比赛通知复印件一起上交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参赛。

(二)赛后备案

1.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备案

教师参赛获奖后,需将获奖通知及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2.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备案

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后,需将获奖通知、学生获奖证书和教师指导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交教务处备案(国家、全省大学生运动会前6名均可备案)。

未经登记、审批和备案而自行参加的比赛及获奖结果,学校不予承认和奖励。

三、教学竞赛经费管理

(一)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可按学校财务制度及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二)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竞赛实验场所,指导教师工作量按《黑河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校级教学竞赛经费按学校统一发布的比赛方案或通知要求,根据比赛情况实报实销。

四、教学竞赛奖励

教学竞赛奖励按照《黑河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试行)》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未涉及的教学新赛事及其它特殊情况,经学校审议后做出认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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