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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2017-05-17 15:19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熟悉《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一)监考员在正式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清理考场,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作业、字典等不许带进考场的物件放在讲台(不许放在考生桌面上、抽屉里或座位附近);宣布《考场规则》,强调考试纪律。

(二)要求学生将考试证件(考试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实身份。否则,应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单》中记录其姓名、年级、学号。

(三)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发卷,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四)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和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与暗示。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缺漏页等提出询问时,应予以答复。

(五)监考过程中应认真监考,严于职守,严格监督学生考试。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外吸烟、谈笑、看书报、翻阅考生试卷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背对学生,不得接听手机,不得离开考场。

(六)监考过程中,监考员要在考场内行走、查看,检查考试秩序情况,防止违纪行为发生,但不得影响、干扰学生考试。若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监考员应立即收缴其试卷和夹带物,令其退出考场,并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中简要说明作弊事实。

(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学生。

(八)考试时间结束,应要求学生站立,停止答卷,并要求学生将试卷和专用考试用纸放在本人桌面上,监考人员组织学生有秩序离开考场,防止交卷时学生互相抄袭、交头接耳、改动试卷等作弊行为。

(九)待学生全部离开考场后,监考人员再收学生试卷和专用考试草用纸,并认真清点试卷份数与该考场实考人数是否相符。

(十)监考员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中各项内容,于考试结束后立即交与课程承担单位教学秘书。

第三十五  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持本人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挤坐在一起,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验。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按缺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安排完考生座位,并清理考场,宣布考试纪律。

(五)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考试专用草稿纸,并检查考生的证件。

(六)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其他课本、笔记、作业、字典等物品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时,不得两人共用或互相借用书籍或笔记,违者视作违反考试纪律,按作弊论处。

(七)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和走动,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不要站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九)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在桌面上,或有意让旁人偷看抄袭;提前完成考试的学生,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由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站立并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反面放在本人考试的桌面上,有秩序离开考场。凡已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十)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十一)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

(十二)期末考试期间,各系(中心、部)要安排考试巡视组巡视考场,了解考试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十三)期末考试期间,学院组织考试巡视组检查考试情况。

(十四)期末考试和开学初补、缓考试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调换时间和地点,否则,视为考试无效,成绩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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