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政发〔2015〕193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5]4号)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黑教学函[2015]19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黑河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转学原则要求
(一)转学是指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在省内高校或跨省市高校之间的互转。本规定适用于取得黑河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要开具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除此以外的其他条件都不能做为转学理由申请转学。
(三)办理转学申请的学生,应在同一办学层次、同一办学属性、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条 转学条件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专升本等特殊形式录取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学程序要求
(一)申请转学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学校网站下载并据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填写完成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教务处学籍科进行初审。
(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转学理由充分、正当的,方予以受理,并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拟转入学校经过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经学校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从黑河学院转出的学生申请材料由我校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形式在每年的5月,11月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不受理学生、家长及其他人员报送转学备案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由黑河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