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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辅修专业的暂行规定
2013-07-11 00:00  

黑院政发[2011]59号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专业口径,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制,特制定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专业的设置

第一条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

第二条辅修专业主要是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需求设置的,由辅修专业所在系(以下简称辅修系)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设置。

第三条辅修系应在每年5月份按学校要求将当年招生的辅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并做好开课准备。

第四条各系申请辅修专业时,需报以下材料:

(一)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说明。

(二)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三)教师授课计划。

(四)授课时间表及授课地点。

(五)任课教师名单。

第五条教务处应在每年6月份公布本学年开设的辅修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发布《辅修专业招生通知》。报名人数少于20人的专业一般不独立开班。

第二章 申请辅修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凡在校本科学生,修满前三学期的主修课程,且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无重修课程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七条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

第三章 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凡报名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当年6月份在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上查阅《辅修专业招生通知》,领取并填写《黑河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于规定时间内交主修系审核主修专业学习成绩,经主修系审核同意后,持表到辅修系报名。报名截止,由辅修系统一汇总后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

第九条教务处审定初选名单,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并发给录取通知。

第十条辅修系,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完辅修学籍。学籍卡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留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存档。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主办系(辅修系)按学校有关要求制订,报学校教务处组织审定。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包括教学计划、教学任务、教材选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和教学过程(包括编排课表、教学检查、考试、成绩管理等)的管理由辅修系负责,学籍管理、课程综合考试和教学质量监控等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三条辅修系应将学生成绩进行学期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为28-32学分。其中实践环节3-6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为8--10学分。

第十五条辅修系在进行教学安排时,应以业余时间为主,必要时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以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师由辅修系自行安排,辅修系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及成绩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教务处应协助辅修系在教学场所、考试时间、教师调动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辅修期间,如主修专业课程出现一门不及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及格,或辅修课程三门不及格,取消其辅修资格。凡被取消辅修资格或因故中途停止辅修课程的学习,其辅修的成绩,可作为选修成绩予以记载。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以考试为主,个别科目可以申请考查。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设计考核或毕业综合考核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不能考试者,必须事先向辅修系申请,经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缓考时间一般为下一届辅修生课程结业考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辅修课程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工作量计入教师档案,在评职称时予以承认。教师上课的课时补助费,由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所缴纳的学费中支付,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每科出试题一套,其题量与主修课相同。做出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连同考题及该科成绩单,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辅修系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

第二十五条试卷的格式一律同主修相同,一律采用计算机制卷。

第二十六条考题的难易、覆盖面要适度,考生的成绩分布要合理。

第二十七条辅修课程考试一律单人单桌。考试的组织工作同主修课相同,监考工作要认真组织,严格执行各项考试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任课教师评卷时,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操作。评卷在密封的情况下进行,有条件的专业应集体评卷,流水作业。

第二十九条各辅修专业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工作的安排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以备检查。

第六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经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辅修系报到,经辅修系汇总后于开课前统一到教务处注册。

第三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辅修专业学习,应在注册后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假期开班的应在学校放假前提出申请),经辅修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退回学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三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报到辅修系。辅修系汇总后,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将上一学期成绩单各一份按专业装订后集中报送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备案。

第三十四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但在考核时违反考试纪律,则同样按学校的考试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辅修专业规定学分,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者,发给学校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专业课(专业课学分在10学分以上),且取得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达20学分以上,但又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未能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一次补考(答辩)机会,成绩合格者可补发相应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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