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精品课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精品课程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的教师队伍、一流的教学内容、一流的教材和一流的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应在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上有所创新,充分体现先进性、科学性、教育性、整体性、实用性、有效性和示范性。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课程原则上应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风格,课程教学质量高,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的好评,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第四条 申报课程的负责人应为教授或40岁以下副教授,并拥有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和教学辅导人员组成的课程团队。
第五条 申报课程能提供该课程的电子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课程描述、课程负责人简介、主讲教师简介、教学队伍结构简介、同行及学生评价等材料,以及至少3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有条件的应将课件或全部授课录像上网参评,录像按照“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制作。
第六条 申报课程应注重选用优秀教材,鼓励使用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根据课程需要建立与多媒体有机结合、系列化的优秀教材体系,并能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指定有效的文献资料。
第七条 申报课程要综合考虑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应用文科类课程应建立个案分析、社会调查和社会实习等内容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体系;理工科类含实验教学的课程应构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评选方式
第八条 精品课程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所申报的课程进行评选。
第九条 凡申报精品课程,须由课程负责人填写《黑河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由各系(中心、部)初评后上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专家评分。
第十条 学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表、说明材料、上网资源、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公示期内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由学院组织复审;如无异议,经学院批准后公布。
四、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制作含有各精品课程网页导航链接的首页。课程组负责课程网站的运行、维护和更新,保证上网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精品课程实行立项管理,精品课程在建设期内接受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检查与验收内容包括:
1. 本课程运行与维护,网上课程内容及教学资源的更新情况;
2. 相关教学资料,如大纲、教案、习题、实验(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内容上网开放情况;
3. 网络课件、授课录像上网开放情况;
4. 网站记录的用户访问及信息反馈情况;
5. 网上资源和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提供具体实施时间表);
6. 本课程年度建设计划和网上资源建设时间表。
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其“黑河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课程建设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黑河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复查仍不合格的3年内不能重新申报院级精品课程。
第十三条 凡经过建设,认为已达到条件的精品课程,按下列程序验收:
1. 由课程负责人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
2. 课程建设组要根据国家级精品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如实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给出自评结论,提供所需数据和材料,并将自评结果和自评报告送交教务处。
3. 教务处在课程自评的基础上,对课程自评结果和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对评估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进行考核,逐项打分,评定出该课程的总分数与等级,写出评估结论,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4. 院长办公会对专家组的评估结论与评估等级进行审议,对审议通过者发给黑河学院精品课程证书。不通过者限期整改,参加下一批精品课程建设评估。
第十四条 精品课程实行滚动建设方案,建设期为3年。精品课程的建设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要不断加强教学队伍、教学条件的建设,注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特色等方面的创新,提高教学效果。为实现精品课程的网络助教助学,在建设期内,课程各章节的重、难点和主要知识点的学习要求与解读应逐步上网。
第十五条 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在建设期内应认真参照教育部《精品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精品课程所属系(中心、部),要全力为本系(中心、部)的精品课程建设提供人力、物力、设备、场所等教学条件。对因系(中心、部)不提供必要教学条件,而导致精品课程建设工作不能如期进行的单位,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经费投入上,院级精品课每门每年投入4000元建设经费;省级、国家级精品课按1 :1的比例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根据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划拨。
五、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黑河学院精品课程”评审的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
第二十条 黑河学院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校免费开放。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管理,按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