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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2012-04-24 00:00  

总编号:53

黑院政发〔2008〕53号

关 于 印 发

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系(中心)、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按理学、文学、历史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二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夜大学、函授、成人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中心)负责人组成,人数十九至二十五人,成员主要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经各系(中心)推荐,由院长批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系(中心)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中心)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评议学士学位论文工作;

4、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并按要求评出等级;

3、负责整理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4、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授予学位建议;

5、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 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其所修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1.0。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全部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高于或等于70分,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应为中等(含中等)以上;

4、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凡在学院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或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

(二)在学院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并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所修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小于1.0;

(四)作结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经批准在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期间因病(具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未取得成绩和学分,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申请随下一个年级补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如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学生根据本细则,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的三个月内,向所在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二)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系(中心)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中心)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查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

(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均以一次为限。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或未通过学位考试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如果学士学位证书丢失,则不予补发。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 对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院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院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黑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题词:高校 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黑河学院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发

录入:孙爱芹 校对:许海深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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