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政发[2013]80号
作业布置与批改及课外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课堂所学知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教师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为使作业布置与批改及课外辅导答疑规范化,保证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黑河学院教学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理论课程应安排作业和辅导答疑教学环节。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实验(实训)及其他实践类课程可根据需要安排作业和辅导答疑内容。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课程作业和辅导答疑教学环节的管理。教学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对安排作业和辅导答疑教学环节的课程的类型、性质,作业和辅导答疑的数量、次数、批改(或辅导)方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二、作业布置与批改
(一)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需要,按照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的具体规定,合理安排作业,并将作业要求列入教案或讲稿中。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大纲要求精选习题、确定作业的数量、形式及要求。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教学内容,又要注意加强学生思维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业数量、难易程度要适中,既要利于学生巩固知识、加强训练,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三)理论作业采用书面形式,一些操作性或专业性较强的课程需要布置实践作业的以电子和实验报告形式上交,还可通过网络课程平台布置和批改适量的网上作业。
(四)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批全改,对作业量大、学生人数超过70人的课程,可做部分批改,但每次批改不得少于2/3。作业批改一律使用红色笔,不能简单批“阅”或签署日期,必须指出学生作业的优点与错误,并给出一定的评价,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作业、弄虚作假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缺交作业超过1/3的学生,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五)及时向学生反馈作业批改情况,对学生完成作业中的独创性和新的思维方法,要给予鼓励,对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课堂上或辅导答疑时向学生讲解清楚,个别问题必须面对面解决。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作好记载,便于改进教学。
(六)作业成绩所占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教师应对学生作业情况作出记录,以便进行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及成绩评定。对学生作业成绩的记录要作为教学文件,由任课教师保存。
(七)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检查或抽查学生的作业本和教师批改作业记录,同时做好教师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统计,并将其作为教学检查的重要环节和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
三、课外辅导与答疑
(一)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需要,按照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的具体规定,合理安排辅导答疑教学环节。
(二)辅导答疑以个别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共同性的问题,可安排集体辅导。课程教学任务结束后,可适当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还可以利用电话、短信、邮箱、博客、课程网络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注意保存过程材料。鼓励教师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答疑方式。
(三)教师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应贯彻因材施教、启发引导的原则。注意了解优秀学生和基础较差学生的学习情况,注重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引导和帮助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参考文献、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
(四)对于有助课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可以助课教师为主。在辅导过程中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常有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学习的情况、意见与要求,必要时主讲教师也应参加辅导工作,帮助助课教师解决一些疑难问题。为了做好辅导工作,助课教师应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工作,包括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等。主讲教师应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五)教师辅导答疑情况应做记录。辅导教师每次课外辅导后,应记载教学内容的难点、疑点,积累教学经验,为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工作积累资料,同时须认真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黑河学院课外辅导登记表》,并交教师所在的教研室。教师课外辅导、答疑情况可作为考核教师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各教学单位加强对课外辅导答疑的监控,对教师课外辅导答疑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并把它做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课外辅导答疑不认真的教师,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教师课外辅导与答疑情况进行总结。
四、管理与考核
(一)各教研室要做好教师作业布置与批改及辅导答疑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情况统计工作。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教师课外辅导与答疑情况进行总结。
(二)学院及各教学单位在日常教学检查和期中教学检查中应对教师布置与批改作业及辅导答疑情况进行检查。
(三)凡未完成作业布置与批改及辅导答疑工作的教师,当学期的教学考评按实际考评结果降低一档认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