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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公共选修课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3-07-11 00:00  

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程的规范化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专业基础,扩大学生知识面,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学生提供体系完善、内容充足的选修课程,是成功实施学分制的前提。学院鼓励教授、副教授、讲师至少要开设一门选修课。选修课的建设及申报过程中,要尽量依据课程计划的模块式结构。模块式课程计划(教学计划)由主体、定向、辅助三个模块组成。主体模块具有奠基功能,以公共基础课、实践教学为主的必修课组成;定向模块具有专业功能,包括专业(技术)基础课及专业(技术)骨干课;辅助模块具有发展功能,由大量的选修课组成,用于扩大知识面和在专业领域进一步深造。

按照拓宽基础、突出专长、培养能力、强化素质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我院公共选修课建设应坚持大组合、多元化和开放性原则,按照淡化专业教育、强化通识教育的指导思想,力求形成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艺术体育与健康生活类、语言文字规范化训练类、专业发展前沿介绍类五大类别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平台,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启发学生思维。(专业选修课也要注意强化文化素养教育、科学方法论教育和研究素养教育,原则上专业选修课的建设由各系(中心)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建设,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列入教学计划执行,完成时间与公共选修课同步。)

鼓励教师结合学院实际,开设文理交叉、边沿学科,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外语应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公共选修课程。各系(中心)要组织本单位教授、副教授、讲师积极申报公共选修课。学院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大选修课的建设力度,以尽快形成结构合理、整体优化的课程体系,促进我院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公共选修课的界定

学院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下同)指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开设、供全院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其学习成绩列入选修课内,学院予以承认。公选课享有与专业选修课同样的地位,其教学规范、质量要求、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与专业选修课一致。

三、公选课开课申请程序

1.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必须在前一学期的第12-13周内按教务科发布的开设公选课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首次开设公选课的,开课教师须按要求填写完整的《黑河学院公共选修课首次开课申请表》,连同采用的教材和较详细的教学大纲等材料于各学期第12-13周前报送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科组织专家在第14周前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发给任课教师开课通知。无教材和较详细教学大纲的申请,教务处不予受理。

3.以前已开设过的公选课,如要继续开设,开课教师需按要求填写《黑河学院公共选修课续开课申请表》,送交教务科审查。审查内容为:

(1)是否有能覆盖一个学期教学内容的完整的教材或讲义;

(2)课程名称是否与原来的一致;

(3)新增课程内容是否与课程名称相符。

如发现以上任何一条不合格,均按首次开设公选课处理,重填《黑河学院公共选修课首次开课申请表》。

四、公选课开课要求

1.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公选课,特别是能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课程、跨学科课程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开课教师应自觉保证课程质量。

2.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职称。

3.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1门公选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高,开课教师该学期各方面工作任务较轻,经专家组审核,可允许开设2门(最多不超过2门,但院级及院级以上名师不受此限)。

4.开设公选课须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可暂用自编教材或讲义,但必须涵盖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并须有2位专家的鉴定意见。

5.任何一门公选课的开设,选修的学生不能少于30人。学生不足30人的,该门课程不予开设。

五、公选课的考核与评估

1.学院定期对公选课的开课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一学期内有3次实际到课学生人数未达到应到人数的一半,将暂停该开课教师一学年开设公选课的资格;同时,该学期该门课程的工作量考核按抽查时实际到课的平均学生人数计算。

2.学院对开设的公选课进行分类管理和淘汰制,并对同类课程的数量进行控制。

(1)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学院组织专家结合学生评估和行政领导评估,每一学年进行一次公选课的选优排序,对教学质量优异、学生到课率高、学生反映良好的公选课给予表彰奖励。

(2)淘汰综合评估得分最低、选修学生人数最少的1——3门公选课。

(3)同类公选课程开课申请超过一定数量时,淘汰选修学生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得分低的课程。

3.如果有学生投诉或专家反映某门公选课不宜开设,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如证明该门课确实存在问题,则该门课程须在限定时间内自行予以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取消该课程教师一年内开设该门公选课的资格。

六、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七、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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