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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3-07-12 00:00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加强全院教学建设的规范化和教学管理,不断推进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学院聘请一批学术造诣深,熟悉教学,热心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黑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进行指导、设计、研究、咨询、督查,具权威性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育改革的政策;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设计、研究、咨询和督查;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担任,设委员若干,由能够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富有改革精神,学高身正,在教学、科研中有较大成绩的专家教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系(中心、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由学院审核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成绩,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论证,学科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审批教学研究项目、修订教学计划、鉴定教学成果;

三、审批新系、新专业的建立以及原有专业的调整;

四、审议学院投入的教学建没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实施教学评估以及教学质量监控;

六、负责全院教学成果奖、教学优质奖、专业带头人、精品课程以及其它有关教学项目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七、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教学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不同阶段的中心任务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可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九条 回避制度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保证教学公正性的重要制度,在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权力过程中,如有以下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直接当事人;

2、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指导委员会。如果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结果产生异议,可申请校长办公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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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务处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区学院路1 邮编:16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