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院体育运动的开展,鼓励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积极参加各项重大比赛,创造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取荣誉,经学院研究决定,对运动员的考试(考查)成绩做如下规定:
一、本文运动员是指由学院确定的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或省运动会或其它单项比赛的运动员。
二、原则上运动员应正常参加期末成绩考核,如因运动会时间安排原因,影响复习备考,经个人申请,可以缓考,并随补考进行考试。运动员参加全国、省运动会比赛所在学期的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做如下处理:
参加全国运动会并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第一至第八名),比赛成绩在前三名的运动员,考试(考查)或缓考成绩加30分;比赛成绩在第4至第8名的运动员,考试(考查)或缓考成绩加20分;没有获得名次的运动员,考试(考查)或缓考成绩加10分。
参加省运动会比赛成绩前三名的运动员,考试(考查)或缓考成绩加20分;比赛成绩在第4至第8名的运动员,考试(考查)或缓考成绩加15分;没有获得名次的运动员,考试(考查)或缓考成绩加10分。
三、在全国或省体育运动会结束后,体育系要向教务处报送运动员名单、比赛通知、比赛程序册、取得名次的成绩单及获奖证书等,做为教务处成绩记载的依据。
四、非体育专业的运动员在参加比赛训练的学期,可以免修教学计划中的体育课,由体育系负责根据学生在代表队参加训练和比赛中的表现评定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五、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