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增强考试工作的执法力度,学院决定成立一支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来承担我院各级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为确保这支队伍工作秩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监考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考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院系(中心、部)两级监考工作领导小组。
(一)院监考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主管副处长任副组长,各系(中心、部)主管教学主任、考务学位科成员任组员。考务办公室设在考务学位科。
(二)系(中心、部)监考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中心、部)主任任组长,主管教学副主任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及辅导员任成员。
第二条 监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院监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院的监考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定监考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2.协调、督促、检查各系(中心、部)监考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培训指导各系(中心、部)监考领导小组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考场纪律;
5.负责各部门监考教师的调配工作;
6.负责下达监考任务。
(二)各系(中心、部)监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落实学院监考领导小组提出的监考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2.负责本部门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本系(中心)考生的考场纪律教育和学习考生守则工作;
4.负责本部门监考人员的调配工作,协助院监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监考教师会议,配合学院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了解考场设置;
5.协助监督、检查监考人员执行各项考试规定,严肃考风考纪。
第二章 监考人员的选用及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监考人员的选用:由系(中心、部)推荐,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 监考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考试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公正、公平、坚持原则的基本素质;
(三)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能力,熟悉并能掌握考试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三章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考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和《考生守则》,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任务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监考标志,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听从监考领导小组的安排,不许自行调换监考岗位;
(二)开考前一小时,监考人员应准时到考务办公室接受监考任务,二人一组领取试卷和草纸。领取试卷时须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课程代码、考核形式和试卷份数,同时,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考务办公室报告;
(三)考前四十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及时将标有考号的座位贴及标有考场序号的门贴按要求贴好。并清理考场卫生和查看书桌是否按要求摆放;
(四)每科开考前三十分钟,监考人员组织学生有序地进入考场,同时逐个认真检查、核实考生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要求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对缺少或无有效证件者,令其先退出考场门外等候,然后及时和考务办取得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五)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是否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带草纸以及各种通讯工具(如BP机、手机等)和具有存储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对已带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位置;
(六)考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检查无误后,将试卷与草纸发给学生,并提醒考生首先填写考号及姓名。若开封试卷后发现试卷种类、数量、印刷、附件等与考试科目不符,应立即与考务办联系,由考务办进行处理;
(七)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考试注意事项;
(八)监考人员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监考人员核实考场人数,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中的各项内容,应详细填写缺考及违纪考生的考号及姓名,同时将违纪考生的违纪事实和违纪手段填写清楚,在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用2B铅笔填涂“违纪”标识。并在第一时间内将违纪情况上报考务办;
(九)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答题。对试题印刷存在问题或试题有更改之处,必须请示考务办,并将处理意见当众公布;
(十)在监考过程中两名监考人员应一前一后,认真监督考生考试,维护考场秩序,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违纪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十一)监考人员既要严肃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耐心,关心爱护考生,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了考场秩序;
(十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巡考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报纸、谈笑、抄作试卷等),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抢卷,在考试期间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四)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或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五)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告知考生所剩考试时间;
(十六)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要求考生起立,停止答题,并要求考生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验收。监考人员应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答题纸和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题、答题纸页数是否齐全,答题卡中填写或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清点完毕后,监考人员方可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熟悉并认真执行考试试题、答题卡、答题纸的密封步骤,将整理好的考生试卷交考务办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第四章 考生违纪及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二)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八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按《黑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章 监考人员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
(一)监考期间迟到早退;
(二)监考期间不及时清理考场卫生;
(三)有亲属参加考试,不主动回避;
(四)考试期间携带无线电话等通讯工具入场未关机;
第十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罚监考费,并通报批评
(一)无故不参加考前培训者;
(二)入场后,不收缴考生的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给考生提供了违纪的可能;
(三)监考期间不坚守岗位,串考场,到室外散步、会客、闲聊者;
(四)监考期间打瞌睡、阅读报纸、书籍或呆坐不动;
(五)不按时督促考生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中规定的位置,致使考生本次成绩作废的;
(六)不经过考务办同意,擅自调整监考时间或考场,或监考期间另找他人代替;
(七)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以及增加听力,口语考试的播题次数的;
(八)不及时制止巡视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罚监考费,立即停止其监考任务,参照《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利用监考之便提示或暗示考生与答案有关内容;
(二)不认真验证考生身份,有替考发生;
(三)监考人员所监考场在考试中出现两人以上雷同试卷者;
(四)监考人员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接受考生宴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者;
(五)不服从监考领导小组调派,顶撞工作人员;
(六)玩忽职守,默许考生作弊,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违纪考生记录单》者;
(七)不严格遵守监考操作规程,使分发试卷或装订试卷错误,造成后果;
(八)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考试题泄密;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者;
(十)包庇考生作弊,为考生作弊提供方便;
(十一)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者。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