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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课程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2013-07-12 00:00  

(黑院政发[2011] 58号)

为推动我校课程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课程考试在评估教学质量、检验教师教学、促进学生学习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课程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严格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并结合各专业课程的自身特点,进行课程考试方式的改革。改变过去课程考试集中在期末进行的考试模式,将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考试有机结合,以考试方式的改革推动教学内容的创新、教学方法的变革和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从而促进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课程考试改革既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又要科学分析、实事求是,应本着一切从课程的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有利于形成良好学风考风,有利于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

三、实施方案

(一)考试方式

1.考试方式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按五级制记分。

2.考试课程的考核分校、系(部)两级进行。

3.校级考试课程,每学期每个专业3—4门,最多不超过4门。其他专业课程及部分公共必修课程可作为系(部)级考试课程。原则上系内确定的校级考试课程应为专业基础及专业主干课程。

4.2010级以前的校级考试课程需各系在此方案执行之日二周内,结合教务处指定的校级考试课程(见附表),确定出系内校级考试课程及系(部)级考试课程;2011级以后的校级考试课程及系(部)级考试课程需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5.校级考试课程的考核需在学期结束前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其他课程的期末考试应在校级考试课程考核之前完成。

6.考试课程包括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测验成绩等)及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测验成绩等)占30分;期末考试成绩占70分。支持和鼓励各系对系级考试或考查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

(二)考试组织

1.校级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与课程承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并实行三级主考负责制,即学校主考、课程承担单位主考和课程主考。

(1)学校主考由教学副校长担任,全面负责校级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

(2)课程承担单位主考由系(部)主任担任,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校级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

(3)课程主考由承担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担任,负责对授课班级考场巡视;考试结束时清点、收取监考教师送交的试卷。课程主考教师的工作任务如出现多楼区重合情况,由承担该门课程所在单位为其配备协助教师,在不同楼区履行课程主考工作职责。

2.系(部)级考试课程及考查课程的考核,由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两级主考负责制,即课程承担单位主考、课程主考。

(1)课程承担单位主考由系(部)主任担任,负责组织实施课程考试工作。

(2)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讲教师担任。

(3)主讲教师需在课程结束前三周向系(部)提出考试申请,并填写课程考试审批单,由各系(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交与教务处审核备案。

(4)考试时间、考场安排均由课程承担单位根据课程结束时间、考试形式等自行安排。如需要提供考场的,由教务处教务科协调解决。

(5)任何方式的课程考试均不准占用其它课程上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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