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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2013-07-12 00:00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它不但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测量,而且是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考试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不但可以引导学生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全面地发展与造就自己,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并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

为了加强考试的科学化,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院近年来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一) 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各系(中心、部)主任任组员。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协调组、巡视组。

(二) 考务协调组由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任组长,教务处副处长、学工部副部长、考务学位科科长、质量管理科科长任组员。

(三) 巡视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察处副处长,教务处副处长、学工部副部长、督导员、考务学位科科长、学籍科科长任组员。

第三条 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全院的考试工作,制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考试准备工作,检查全院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考务协调组的工作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协调、督促各系的考试准备工作;

(三)全院性的考试考务物品的准备与发放;制定试卷印送及传递程序,组织试卷向各系的分发;

(四)负责落实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

(五)协调考试中的偶发事件及具体问题;

(六)汇总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时向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发布考试工作简报;汇总巡视员的巡视报告及考试违纪、作弊及失职人员的信息;

(七)考试工作总结。

第五条 各系(中心、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 各系(中心、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中心、部)主任任组长,主管教学主任、系(中心、部)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各教研室主任任组员。系(中心、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及巡视组。

(2) 系(中心、部)考务组由主管教学的系(中心、部)主任任组长,教学秘书、各教研室主任任组员。

(3) 系(中心、部)巡视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中心、部)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任组员。

第六条 各系(中心、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 落实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提出的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 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 组织命题组卷、试卷的审核校对;

(四) 安排监考人员及培训;

(五) 做好考前学生的动员工作,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六) 审核和组织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

(七) 组织考场巡视;

(八) 组织成绩的汇总和登记;

(九) 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第七条 各系(中心、部)考务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使用试卷的遴选、送印、分封、保管及保密工作;

(二)负责考试及考务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三)负责对考试的具体安排、考场的布置等工作;

(四)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发放和收缴试卷,处理考试中的具体事件,负责监考教师的调配;

(五)负责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及失职人员的信息材料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试卷的存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及各系(中心、部)巡视组的工作职责

(一)检查考试及考务用品等准备是否齐全,是否有差错;

(二)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的,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是否整洁,桌椅是否按要求排列等;

(四)检查考场秩序、考场纪律等,如: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是否齐全,学生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是否置于指定地点,学生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及命题质量、试卷数量等;

(六)记录巡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考试方式

第九条 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生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凡正常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并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二)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且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三)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课程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四)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准参加课程的重修考试,不得评定成绩。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三天,将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中心)办公室,由系(中心)办公室予以公布,并通知监考教师。其中,因本条(一)、(二)、(三)款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的,任课教师在成绩单上须登记为“缺考”,并注明“缺交作业”或“实验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院鼓励推行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教研室或系(中心、部)主任可根据课程性质,自主选择不同的考核方式或几种形式的组合(如开卷、闭卷、混合闭开卷、口试、笔试+口试、上机考试、上机+笔试、小论文、小设计等)。拟不采用笔试考核的课程,应在考核前两周内通知学生所在系(中心)。笔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如确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需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二)培养计划规定的一门课程,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仍作为一门课,一次考核,记载一个成绩,其中若几部分独立性较强的课程,可分别进行考核,最后折合为一个成绩。

(三)培养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第三章 命题组卷及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课程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文字、符号使用规范。试题的量和难易程度应使大部分考生在考试时间内完成,且使学生成绩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十三条 命题应当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凡教学大纲要求相同、学分相同、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学时不同的同一门类课程,教研室要统一组织命题,严禁重复题目在不同时间、不同试卷中出现;其他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可与外校交流共同命题。以上均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定。

避免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原则上同一考题在连续四年内不得重复使用。不得使用题库中已公开的试题。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试卷,须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卷,要求内容不同(A、B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5%),类型有别,题量和难易程度相近。并给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试卷由系(中心、部)的教研室主任审核,再由系(中心、部)教学主任审定签字后印制。

第十五条 课程试卷的题量、难易程度不当,字迹不清或试题有错误的,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课程试卷要求用计算机组卷(插图可描绘),要求打印字迹及插图工整、清晰、准确。

第十七条 由系(中心、部)或教研室负责期末考试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试卷分析等教学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试卷送印及试卷管理

(一)各系(中心、部)教学秘书于考试前三周将符合要求的A、B两套试卷中的一套送试卷印制中心印制,延误送印时间,影响考试,其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试卷印制部门,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在试卷打字、排版、校对、印刷、分装、密封、废件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录入用计算机应设有密码,废弃的试卷及母版要及时销毁,每个环节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并注意防火、防盗。

(三)试卷印制期间,除直接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试卷印制现场。

(四)由各系(中心、部)教学秘书负责取回印制好的试卷,并及时分捡装订,仔细检查是否漏印或缺项,以免影响考试。

(五)期末试卷要由专人负责,要妥善保管,要做到铁门、铁柜,加强防盗、防火、防潮、防鼠措施。铁柜需配备双锁,钥匙指定两人分别掌管,严防泄露、窃密行为。各系试卷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六)各系(中心、部)要加强试卷存档工作,对考后试卷要按班装订,封存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学生毕业后二年。

(七)参加试卷制卷、保管的工作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责任感,遵守纪律,原则性强,从接触试卷原稿之日起,直到考试结束,应坚持“严守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九条 考场安排及监考教师

(一)每单班考场(原则上为35人)配备2名监考教师,双班考场(60人以上)配备4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系(中心)和任课系(中心、部)共同商定,主监考教师须由任课教师担任。监考教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备案。

(二)考场由各系(中心、部)考务组组织安排。考场做到桌椅摆放整齐,地面、桌面、黑板要干净;不符合要求的,巡视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

(三)监考教师按考试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物品。领取试卷时,应履行签收手续,验明试卷科目、适用范围,清点试卷份数及其他随卷材料和物品。

(四)监考教师迟到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监考教师应当佩戴监考标志,关闭通讯设备,提前进入考场,做好考前静场和监考工作。

(六)对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按黑河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七)处理偶发事件时,由一名监考教师报请有关人员帮助解决,其他监考教师坚守考场。

第二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

(一)考务人员收缴试卷时,应对监考教师所交试卷、考场记录单等材料物品清点清楚,及时收缴空白试卷,并做好记录。

(二)各系(中心、部)考务组及时汇总考生违纪、作弊及失职人员的信息,汇总情况后报系(中心、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做出处理意见,由学工部对处理意见进行实施。

(三)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封入试卷,作为教师评阅试卷及成绩评定的依据;另一份系(中心、部)内存档。

第二十一条 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在考前到所在各系(中心)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审批。在考试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中止考试,并凭当日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一式两份,一份系里留存,一份交教务处考务学位科。

采取不正当手续或逼迫医生开出假证明者,一经发现视为作弊。

各系(中心、部)应当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章 阅卷及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院统一考试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统一阅卷。非统考课程,各系(中心、部)或教研室应组织集中阅卷。阅卷教师应在所阅试卷上签字。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一)考试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或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但平时成绩所占比重不得超过30%;

(二)考查课可以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以采用考试等方式评定成绩;

(三)课程考核的成绩根据正态分布规律,可取适当的参数采用相对评分;

(四)体育课的成绩评定以考勤和课内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五)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可以考勤和课程考试等方式评定。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载、登统及管理要求

(一)理论课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实验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二)考核违纪、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成绩册上注明“舞弊”字样;批准课程免修、缓考的,其成绩记为“免修”、“缓考”;其他未参加考核的,其成绩记为“缺考”。

(三)系(中心、部)或教研室须组织教师做好试卷分析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后三日内任课教师应在网上登录所任课班级学生的成绩,并将成绩单交系(中心、部),由系(中心、部)教学主任签字后统一送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存档。试卷连同考场记录单则由课程承担单位留存。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录入完毕后,各系(中心、部)需向教务处提交“成绩录入审核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三日内或下一学期开学初三日内上网查询各科成绩,如查不到或有异议,则向本系(中心)教学秘书说明,由教学秘书查明原因并解决。因故登录学生成绩有误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中心、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进行成绩修改。教务处考务学位科不负责接待学生查询成绩事宜。

第二十七条 校级公共选修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三日内将试卷评阅完毕并上网登录成绩,成绩单按专业分班级打印,需一式两份,任课教师及主管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再由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将成绩单发放到各系(中心)。公共选修课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部门保存,行政人员承担公共选修课的试卷交送教务处考务学位科保存。学生在公共选修课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可上网查询成绩,如因学生本人漏选课程或重复选课而造成没有成绩者,不给予补考机会,可于下学期重新选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补、缓考试和毕业前挂科考试的试卷需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评阅完毕并上网登录成绩,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和部门主管主任签字后送交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再由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发放到各系(中心)。“成绩录入审核单”需在成绩录入完毕后送交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参加补、缓考试和毕业前挂科考试的学生,可在考试后一周内上网查询成绩,如有异议可及时与系(中心)教学秘书联系,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军训、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类课程成绩需在教学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上网登录,没有成绩的学生不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将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评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全院公布,并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 各系(中心、部)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成绩单及网上登录成绩的检查、核对和管理工作。不能接收无教师签字的成绩单。

第六章 补 考

第三十二条 补考要求

(一)凡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补考。此次补考属正常补考,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准予参加正常补考。

(二)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系(中心)里同意教务处审批可缓考。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三)补考时间、地点由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在开学初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四)教务处考务学位科提早告知有关人员监考并组织培训。监考教师于考前半小时到教务处考务学位科领取试卷,补考后由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将试卷报送有关部门评阅,试卷应在三日内评阅完毕并交回教务处考务学位科。

(五)各课程补考时,命题教师必须于考前半小时内亲临考场,负责学生的查询。

(六)学生参加补考需凭考试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在指定教室对号入座。

第七章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熟悉《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一)监考员在正式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清理考场,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作业、字典等不许带进考场的物件放在讲台(不许放在考生桌面上、抽屉里或座位附近);宣布《考场规则》,强调考试纪律。

(二)要求学生将考试证件(考试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实身份。否则,应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单》中记录其姓名、年级、学号。

(三)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发卷,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四)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和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与暗示。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缺漏页等提出询问时,应予以答复。

(五)监考过程中应认真监考,严于职守,严格监督学生考试。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外吸烟、谈笑、看书报、翻阅考生试卷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背对学生,不得接听手机,不得离开考场。

(六)监考过程中,监考员要在考场内行走、查看,检查考试秩序情况,防止违纪行为发生,但不得影响、干扰学生考试。若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监考员应立即收缴其试卷和夹带物,令其退出考场,并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中简要说明作弊事实。

(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学生。

(八)考试时间结束,应要求学生站立,停止答卷,并要求学生将试卷和专用考试用纸放在本人桌面上,监考人员组织学生有秩序离开考场,防止交卷时学生互相抄袭、交头接耳、改动试卷等作弊行为。

(九)待学生全部离开考场后,监考人员再收学生试卷和专用考试草用纸,并认真清点试卷份数与该考场实考人数是否相符。

(十)监考员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中各项内容,于考试结束后立即交与课程承担单位教学秘书。

第三十五 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持本人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挤坐在一起,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验。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按缺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安排完考生座位,并清理考场,宣布考试纪律。

(五)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考试专用草稿纸,并检查考生的证件。

(六)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其他课本、笔记、作业、字典等物品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时,不得两人共用或互相借用书籍或笔记,违者视作违反考试纪律,按作弊论处。

(七)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和走动,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不要站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九)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在桌面上,或有意让旁人偷看抄袭;提前完成考试的学生,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由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站立并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反面放在本人考试的桌面上,有秩序离开考场。凡已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十)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十一)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

(十二)期末考试期间,各系(中心、部)要安排考试巡视组巡视考场,了解考试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十三)期末考试期间,学院组织考试巡视组检查考试情况。

(十四)期末考试和开学初补、缓考试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调换时间和地点,否则,视为考试无效,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章 关于开展考试质量分析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为了提高考试质量,使考试结果能正确、客观地评价教学质量,如实地反映学生在知识与能力方面所达到的程度,真正起到以考促教作用,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此,对考试结果进行质量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教师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质量分析,充分认识质量分析的意义。每学期期末考试的所有课程或指定的课程要求进行考试质量分析,写出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二)在结束试卷评阅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进行考试质量分析,要求在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将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交所属教研室,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存档。

(三)教研室主任应对教师提供的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认真审阅,写出具体意见。

(四)考试质量分析教师可以是任课教师,也可以是非任课教师,或多个教师共同分析。

(五)对考试质量不高的课程,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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