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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3-07-12 00:00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为奖励我院在教学科研上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是以教师为主的教学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创造的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院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方面的成果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必须在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的某一方面,达到院内先进水平,有所创新,成绩突出,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明显作用。

第四条 教学成果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部、教育厅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文件精神,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很大突破,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可获得黑河学院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较大突破,在院内达到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黑河学院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将优先考虑。重点奖励在学分制改革、双语教学改革、英语教学改革、网络学习环境改革、学生“三创”教育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新成果。成果应具有明显的学术性、方向性、实践性和指导性。

第六条 凡在我院登记、备案、管理并已经结题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均可参评。不符合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要求的项目只能参评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其中在教育部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和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立项并结题的项目将是评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

(三)教学人员必须是教学评估中的优秀者,并从评选工作开始时起推算,连续三年教学工作量在144学时/学年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能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青年教师须系统地讲授过一门课程;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应在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五)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和对象:是指凡是在我院从事教学的教师,教学辅导人员及教学管理干部的教学成果均属于评选范畴和对象。

第八条 黑龙江省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学院将从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中,按省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九条 参评院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黑河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还须在学院教务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黑河学院教学成果奖鉴定书》(一式三份);相关的佐证材料(一式三份)。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如需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请一式两份与有关材料一并附上。

第十条 黑河学院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凡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励的有关材料内容一律在院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组织机构:

(一)评审办公室为教务处教学质量科,具体组织省、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核查推荐各单位上报的《黑河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受理异议。

(二)各系(中心、部)建立优秀教学成果评审组,其成员由系(中心、部)主任,教学委员会成员计5-7人组成,也可吸收学生代表参加。评审小组在教研室及个人提交申请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最后向学院推荐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候选人,公开候选人名单。推荐名额按本系实有人数的10%掌握,并将名单、申报材料经系(中心、部)主任签署意见后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学院成立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1. 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负责全面评审各系(中心、部)向学院推荐的优秀教学成果和向省教委推荐参加省级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将评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 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黑河学院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方法:

(一)初评。各系(中心、部)在本单位申报材料中进行初评,择优向学院推荐参评的院级优秀教学成果。

(二)复评。复评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根据各系(中心、部)推荐的教学成果在各学科的数量,划定一、二等奖的名额。进行第二轮打分,评选出一、二等奖。

(三)终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在公示结束后向院长办公会提交相关材料,院长办公会终审。

第十三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结束后在网上公示7天。对成果有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提出,异议材料上须加盖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

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异议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协调处理。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在3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送到教学质量科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一等奖每项奖金3000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000元。省级优秀教学成果按省教育厅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优秀教学成果每两年评选和奖励一次。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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