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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2013-07-12 00:00  

黑院政发[2013] 57号

为确保教学工作在学院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照章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关心教学、关爱学生、关注学风的意识,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对责任人能够依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从而严肃教学纪律,建立良好的教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或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过程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五类。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级教学事故(重大)、二级教学事故(较大)、三级教学事故(一般)。

二、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一)课堂教学类教学事故

1.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2)教学准备不充分,备课不认真,授课中出现原则性错误或教学内容混乱;

(3)半学年内无故不参加所在部门、教研室安排的集体活动;

(4)实验课准备不认真,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5)上课或监考时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接打手机等;

(6)穿背心或穿拖鞋进入课堂上课;

(7)学生缺课不给予考勤,无考勤记录;

(8)按听课、助课管理制度,一学年实际听课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2/3;

(9)考试结束后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学生上网查询和选课;

(10)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学文件、材料,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11)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随意增减教学内容1/3以上,不能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12)不带教案和讲稿授课;

(13)不认真备课,敷衍了事,随意讲授,任意发挥。

(14)任课教师不对课堂教学秩序进行管理,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学生聊天、玩手机、睡觉等),影响课堂教学质量;

2.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院和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10分钟;

(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私请他人代课、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

(4)不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不能按教学进度进行教学,授课进度无故提前或拖后6学时以上(含6学时), 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学院师风建设的有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6)因故批准调课后未按规定进行补课;

(7)按听课、助课管理制度,一学年实际听课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1/2以上。

3.一级教学事故

(1)无故旷课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课(发生意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2)不注意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或因某种原因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活动中断10分钟以上;

(5)在教学活动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6)违反学院规定,以获利为目的,擅自、强行向学生出售教学资料,获利达1000元(含1000元)以上;

(7)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或法律法规,造成误导,并引起思想混乱,或严重违反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

(二)实践教学类教学事故

1.三级教学事故

(1)在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对学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2)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做好准备,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

(3)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活动缺乏管理,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指导任务;

(4)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隐瞒不报,袒护未完成实习任务的学生。

(5)不按实验大纲要求的内容和程序组织实验,在指导实验中不负责任,没如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6)实践教学中,因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或不认真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受到伤害。财产损失在300元-1000元或受伤人员必须就医;

(7)对实验报告不批改,实验成绩不按规定要求评定;

(8)违反学院相关文件及教学质量标准,导致有1/3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

2.二级教学事故

(1)在实习中,不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教育,管理松懈,致使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问题或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2)实践教学中,因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或不认真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受到伤害。财产损失在1000元-5000元或受伤人员必须住院;

(3)指导的毕业论文,违反学院相关文件及教学质量标准,导致有1/2及其以上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

3.一级教学事故

(1)不注意与实习基地单位协调工作关系,不尊重基地单位的有关规定,引发矛盾,造成不良影响;

(2)实践教学中,因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或不认真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受到伤害。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

(3)纵容、支持学生在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

1.三级教学事故

(1)成绩已登录,遗失试卷;

(2)试卷的题量和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不符合教学基本要求,脱离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和水平;

(3)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题、评卷、送卷和报送成绩,拖延一周以内;

(4)监考教师擅自请人代替监考;

(5)监考教师监考迟到、早退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分钟以内;

(6)因教师教学、命题等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7)试卷命题或校对有误、试卷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考试结束后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学生上网查询和选课;

(9)评阅试卷或登录成绩或核算分数错误率5%以内。

2.二级教学事故

(1)因工作疏忽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试题或答案;

(2)批阅试卷,无标准答案,评分随意,给人情分;

(3)评阅试卷或登录成绩或核算分数错误率5%-10%;

(4)监考教师监考迟到、早退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10分钟;

(5)任课教师无原则修改上报后的成绩;

(6)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题、评卷、送卷和报送成绩,拖延一周以上。

3.一级教学事故

(1)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监考;

(2)回收试卷有误,丢失试卷或丢页,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3)试题出现重大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监考教师严重失职,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5)在各类考试考核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舞弊;

(6)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故意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7)监考教师监考迟到、早退或考试中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

(8)评阅试卷或登录成绩或核算分数错误率10%以上;

(9)在各类考试过程中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对违规现象违规不报。

(10)成绩未登录,丢失试卷;

(四)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1.三级教学事故

(1)在编排课程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人才培养方案应开课程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3)教学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4)不按学院有关规定安排任课教师,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随意更换任课教师;

(5)未按时间征订、漏订或错订教材,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6)管理人员因排课、安排考试出现差错,造成使用教室冲突,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7)教学管理人员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8)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调度有误,导致教学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9)教学管理人员考场准备不充分,导致课程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

(10)教学管理人员在排课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6学时以内课程无法正常进行;

(11)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准备不充分,延误课程教学累计达6学时以内。

2.二级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准备不充分,延误课程教学累计达6-10学时;

(2)教学管理人员在排课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6-10学时课程无法正常进行;

(3)教学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导致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4)教学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

(5)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学生未能正常参加考试;

(6)教学管理人员组织考试工作(含考场、考试课程、监考人员安排等)发生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使用、占用教学资源,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8)教学管理人员不按国家及学院规定,出具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9)发放未经主管领导书面批示的学历证书及其相关证件;

(10)学籍变动不及时造成后续工作无法进行或后续相关数据不准确;

(11)教学单位负责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五日之内未向学院通报处理意见;

(12)因管理、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发生使用冲突且后果严重;

(13)占用教师、学生上课时间搞活动、开会等;

(14)上课期间将教师或学生调离课堂从事其他活动;

3.一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不认真执行校历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有误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实施;

(2)学籍处理、证件发放等管理失误,对学生、学院造成严重后果;

(3)泄漏试题或考试成绩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4)不按规定管理教学设备,给学院造成严重损失;

(5)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

(6)教学管理人员不按国家及学院规定,擅自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各类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各类档案;

(7)利用职务之便,以提分、加分、泄露试题等为交换条件,获取各种利益;

(8)教学管理人员无故修改学生考试成绩;

(9)教学管理人员擅自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10)教学管理人员在排课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10学时以上课程无法正常进行;

(11)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准备不充分,延误课程教学累计达10学时以上。

(五)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

1.三级教学事故

(1)上课时间校园内噪音严重干扰教学;

(2)无正当理由,未打开教室、机房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等待5分钟以内。

2.二级教学事故

(1)因管理失误造成停水、停电而导致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2)教学设施、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对已报修的教学设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修复且无回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水、电、气修缮未按计划完成,致使教学或实验无法进行;

(4)无正当理由,未打开教室、机房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等待5-10分钟。

3.一级教学事故

(1)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室、实验室及教学设备、设施修缮项目未如期完成,又未能提前告知使用部门,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采购伪劣教学用品或教学用品准备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教学;

(3)由于教学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因主管部门未及时采购,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4)无正当理由,未打开教室、机房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等待1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教学事故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教师调离教学队伍,扣发一年校内津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二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半年校内津贴;三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

(二)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故意拖延不报,应列为教学事故责任人之一,其事故等级按教学事故最终认定等级予以认定。

(三)半年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半年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出现教学事故并给学院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按设备原价和经济损失全额进行赔偿。

(五)一、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记入教职工业务档案,同时取消一年内各种评优、评奖和晋职资格。

四、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各教学单位及各部门发现教学事故或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将有关事实报教务处并附事故报告。

(二)由教务处牵头,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教学事故调查工作组,具体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填写《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表》,并根据本条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三级教学事故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发布处理决定。

(四)一、二级教学事故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然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发布处理决定。

(五)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学院通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诉并附本人申诉材料。申诉由教务处受理。

(六)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七) 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申报,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从轻处罚。

(八)学院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对教学事故处理调查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对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九)教职员工、学生有权向教学单位负责人或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举报及投诉教学事故。

(十)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表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故责任人

拟调查的教学事故:

拟调查的教学事故信息来源:

拟调查的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原因:

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调查组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附件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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