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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2013-07-12 00:00  

黑院政发[2011] 118号

为了切实贯彻《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为建立健全黑河学院校、系(中心、部)两级教学督导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对各系(中心、部)教学督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进各系(中心、部)的教学督导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简称督导)的范围:全校本、专科教学工作。

第二条 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教学督导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证教学质量为目标,遵循现代教育规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行教学监督和教学评价。为学校完善教学管理、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为学校制定教学规划、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水平提供服务。不断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发展,逐步形成规范意识、规则意识、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为建设合格的本科院校而努力。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性质:督导室是独立于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之外的教学督导机构、专家咨询性组织,工作中没有直接处理权和决策权,它的工作结果不具行政效力。督导室的工作是接受行政领导的委托,从宏观上对学校的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并向行政领导和主管部门以及全体教师反馈教学督导情况。

第四条 督导工作的内容:在主管教学校长和教务处领导下,对全校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五条 督导工作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督导工作应深入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出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做出的评定应客观、公正、准确、有效,指出不足,提出建议,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二)可测性原则:教学督导的评价指标应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结合,对各项指标的量值、标度和权重应有明确而适当的规定,便于采集数据资料,便于检查、测量和结果评定。

(三)激励性原则:必须有利于调动教学与教学管理部门以及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实行校、系(中心、部)两级督导管理制度

(一)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室(简称督导室),负责确定学校督导工作事项,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室由教务处领导,日常工作由督导室主任主持。

(二)各系(中心、部)成立教学督导组(简称督导组),负责本系(中心、部)的教学督导工作。督导组由系(中心、部)负责管理,校督导室予以具体指导。

(三)学校督导室由5—7名督学组成,系(中心、部)督导组由3名督导员组成。

(四)督学及督导员从符合条件的在职或退休人员、校外知名专家中聘任。督学由校长聘任,系级督导员由各系(中心、部)主任聘任,并在教务处备案。

(五)督学和督导员聘期为1年,到期可续聘。对于履行职责不力、不公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督导室职责

(一)学校督导室以提高全校教学质量水平为督导目标。

(二)制定学校督导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协助学校和教务处对各系(中心、部)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教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积极支持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维护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促进教学效果、效率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定期或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通报督导工作相关信息,反馈意见,帮助协调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适时调控。

(六)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评估、评职、评优等相关工作。

(七)收集国内外高校改革信息,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服务,负责学校督导档案管理,编印督导简报及教改通讯。

(八)组织督学、督导员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

第八条 系(中心、部)督导组职责

(一)系(中心、部)督导组以提高全系(中心、部)教学质量水平为督导目标。

(二)制定本系(中心、部)督导工作计划。

(三)协助系(中心、部)主任对本系(中心、部)教师的教学工作(如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案、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式、教学方法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提高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等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着重于学生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四)深入课堂听课,了解系(中心、部)教学工作状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抽查,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

(五)协助指导系(中心、部)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六)参与系(中心、部)精品课、教师优质课、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聘任条件

第九条 督学、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从事过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四)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专业上有较高造诣。

(五)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六)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在教学中能积极发现并善于接受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我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五章 督导方法

第十条 学校督导室督导方法

(一)学校督导工作采取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的方法对各系(中心、部)进行综合教学督导和专项教学督导,具体工作由学校督导室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二)学校督导室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报教务处批准执行。

(三)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四)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将督导员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教学督导简报。

(五)教学督导可以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是集体开展活动。

(六)学校督导室定期向学校、教务处领导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适时向全校公布督导工作信息。

(七)教学督导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如采取常规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督教与督学相结合、督导与评估相结合以及对教师授课的批评与表扬相结合等等。

第十一条 系(中心、部)督导组督导方法

(一)系(中心、部)督导组根据学校督导室工作计划结合本系(中心、部)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本系(中心、部)的督导工作。

(二)系(中心、部)督导组及时与学校督导室沟通督导工作情况,对学校督导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改进措施。

(三)系(中心、部)督导组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等)、看(查看教学条件等)、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的方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四)根据本系(中心、部)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五)实行例会制度,向系(中心、部)领导汇报教学工作状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第六章 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系(中心、部)要根据学校有关督导工作的要求聘任督导员,结合本系(中心、部)实际,制定本系(中心、部)督导条例或办法,报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二)各系(中心、部)应积极支持并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三)督导室和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系(中心、部)工作重点制订督导计划,开展工作。

(四)督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有关教学文件,开展督导工作。

(五)系(中心、部)督导员如为本系(中心、部)现任教师,其教学工作由校督导室负责监控。

(六)督学和系级专职督导员每周听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系级兼职督导员每周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并根据学校需要开展专项活动。

(七)督导室主任要对督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督导员的工作由系(中心、部)主任负责考核,每学期结束前把考核情况上报教务处及学校教学主管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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