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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3-07-12 00:00  

黑院政发[2013] 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教学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由分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主管,教务处是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制订实验教学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监督及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规范地运行,对实验教学的效果进行评估与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第三条各系(中心)全面负责学生的实验教学工作,具体如下:

(一)各系(中心)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标并与理论教学体系协调一致的实验教学体系,健全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各类实验课程均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指导教材,明确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和基本技能训练项目等;

(二)各系(中心)应逐步推进实验室开放式管理,在逐步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的基础上,增设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原则上要求每门实验课程至少有一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所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均应填写《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评价认定表》(附件6),与《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表》(附件5)一起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各系(中心)编入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教材;

(三)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与实验教学大纲一起由各系(中心)报送教务处备案;

(四)为满足不断提高的教学要求而需变更的实验项目,各系(中心)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备案,编入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教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教学安排;

(五)各系(中心)每学年结束前统计本学年各专业的实验教学相关资料,需送报教务处的资料有:《黑河学院实验指导教师登记表》(附件1)、《黑河学院实验课程统计表》(附件2)、《黑河学院实验项目一览表》(附件3)、《黑河学院实验开出率统计表》(附件4)、《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一览表》(附件7)、《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比例统计表》(附件8)。

第四条各实验室、教研室作为实验教学的实施单位,应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每学年各实验室应填写《黑河学院实验指导教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实验室备案,一份上报所属系(中心)备案;

(二)各实验室每学期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完成实验教学课表;

(三)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包括实验教学记录);

(四)对要求考核的实验课程制订实验考核方案;

(五)各教研室开设的实验课程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时数,精心编排实验项目,改革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所有实验课程及所开设的实验项目均应填报《黑河学院实验课程统计表》(附件2)、《黑河学院实验项目一览表》(附件3)、《黑河学院实验开出率统计表》(附件4)交系(中心)备案;

(六)教研室应填写《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表》(附件5)并交系(中心)审批备案;

(七)验证性实验应说明实验原理、方法以及实验步骤;设计性实验需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综合性实验要求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列出参考文献,要求学生查阅;

(八)每学年更新的实验项目教研室需填写《黑河学院实验项目变更表》(附件9)上交系(中心)备案;

(九)实验室应张贴《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与管理

第五条实验指导教师应具备实验课讲解和指导能力;对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实行实验课试讲制度。所开设的实验课程要求实验指导教师预试。

第六条实验指导教师应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检查实验仪器设备,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应要求学生预习实验内容,使学生对实验的全过程有基本了解,并应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开始实验前向学生清楚阐述实验原理、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实验教学要求等。

第八条实验指导教师实验示范操作应熟练、规范,确保实验教学的效果和实验过程的安全。

第九条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课上应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及时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解答学生的疑问。

第十条每个实验项目结束,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记录和《黑河学院实验小结》(附件12),在实验室存档、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签字评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讲评。每份实验报告都应登记成绩。如果同一个实验项目由一名实验指导教师分批指导几个班级,可在一份实验小结中总结几个班级上课的情况。如果同一个实验项目由不同实验指导教师带教,应分别书写实验小结。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积极探讨和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手段,充实更新实验内容;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第四章 实验学生的要求与考核

第十二条 实验课上课前学生应预习实验内容,了解实验步骤、重点难点及注意事项,并提交预习报告给实验课教师评阅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课上课过程中学生应认真听实验指导教师阐述实验原理、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实验教学要求等;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分析实验现象和结果,如实记录实验原始数据。

第十四条 实验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并提交给实验指导教师评阅。验证性实验报告应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实验获得的数据、分析和讨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应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测试数据、结果分析和讨论、参考文献及其他与综合性实验相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的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依据学生实验态度、实验过程和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要求实验考核的实验课程各教研室要制订专门的实验考核方案,并在各实验室存档备案。

(一)对单独设课的实验,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可分为笔试或实际操作考评相结合,考核成绩应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评和平时实验成绩。对实验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实行实验补考及重修制度。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分;

(二)所有含实验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应包含实验成绩,考试试题应尽可能含有实验内容。实验课学时占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课程,必须对学生的实验基本技能进行考核。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评估与总结

第十六条 各教研室每年要对本年度开出实验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进行评议,组织实验指导教师自评、指定一名以上其他教师对该实验指导教师进行评价,并各自填写《黑河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表》(附件10),教研室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合《黑河学院实验小结》,完成《黑河学院教研室实验教学工作总结》(附件13),交所属系(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系(中心)定期对各实验室进行抽查,填写《黑河学院实验教学抽查评价表》(附件11),并对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各教研室上报的《黑河学院教研室实验教学工作总结》(附件13)、学生实验成绩和实验教学的实际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每学年结束前完成《黑河学院 系(中心)实验教学工作总结》(附件14),上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项目随机抽查评估制度。教务处每年抽查本年度开出的实验项目,填写《黑河学院实验教学抽查评价表》(附件11),中对抽查结果进行评价及分析。

第十九条 教务处每学年需完成《黑河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总结》,对本学年的实验教学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及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 实验教学的文档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文档分三类,分别存放在实验室、系(中心)、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存文档:

(一)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指导教师登记表(附件1);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相关资料;

(三)实验室各类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四)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

(五)各学年实验教学课表;

(六)各学年学生完成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及成果;

(七)各学年实验室开放记录和开展实验人数统计;

(八)实验室日志(包括实验教学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系(中心)应存文档:

(一)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指导教师登记表(附件1);

(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

(三)各学年实验教学授课计划;

(四)各学年各专业开设的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资料(附件2、附件3、附件4);

(五)各学年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资料(附件7、附件8);

(六)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项目变更表(附件9);

(七)各学年实验室开放相关资料;

(八)各学年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资料(附件11、附件13、附件14)。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应存文档:

(一)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指导教师登记表;

(二)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课程统计表;

(三)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项目一览表;

(四)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开出率统计表;

(五)各学年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评价认定表;

(六)各学年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一览表;

(七)各学年黑河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比例统计表;

(八)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项目变更表;

(九)各学年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及总结;

(十)各学年黑河学院实验室开放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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