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政发[2012] 2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确保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实验室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决策的权威性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对实验室工作富有经验、成绩显著的专家教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一)委员由主管院长提名,并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二)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二)开展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的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等方案,并提出意见。
(四)审议、评定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验室技术开发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
(五)审议、评定院级重点实验室,并确定推荐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名单。
(六)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议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七) 审定实验室效益评估标准和办法。
(八) 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九) 对其他与实验室相关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 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履行委员会职责。
(二) 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管院长领导主管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处室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院为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由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