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兄弟院校之间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社会优秀人才资源,活跃学院校园学术、文化氛围,促进学科建设进程,提高整体办学实力和知名度,制定此规定。
一、总则
1.学院实行聘任客座教授制度。
2.黑河学院客座教授是荣誉职称或名誉称谓,仅在授予校外优秀人才时使用。
3.学院将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在部分专业和学科聘请国内外优秀人才作为黑河学院客座教授。
二、条件
客座教授人选必须是愿意为我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权威、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和口碑较好的社会名流。
同时,客座教授一般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具有教授或与之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2.愿意到学院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教学指导;
3.愿意为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院发展做出贡献;
4.其专业学科、研究方向为我院学科发展所需要;
5.受聘人年龄一般限定在65周岁以下,成就突出者不限。
三、职责
客座教授要根据我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以下工作:
1.每年为学院师生进行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背景、发展历史、前沿课题等内容的讲座1-2次;
2.安排高规格的学术活动,实现我校与其工作单位的学术交流;
3.从事一门专业课程的集中讲授;
4.提出、主持或参加指导本学科具有重大意义课题的研究工作;
5.定期指导或培养我院1-2名青年教师或研究生的教学与科研等工作;
6.指导本学科的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和实验室建设;
7.进行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与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8.聘任部门与客座教授协商的客座教授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待遇
l.院士学院每年发给兼职津贴10000元,报销到学院讲学或科研所发生的差旅费。工作量酬金:相关各系(室)分担50%;
2.省部级学科带头人学院每年发给兼职津贴3000元,报销到学院讲学或科研的差旅费。工作量酬金:课时津贴150-200元/学时,相关各系(室)分担50%;
3.知名教授、学者学院每年发给兼职津贴2000元,报销到学院讲学或科研所发生的差旅费。工作量酬金:课时津贴100—150元/学时,相关各系(室)分担50%;
4.以教学、科研全职岗位聘任的退休教授、副教授,报销到学院讲学所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补贴2O元/天,并由学院解决讲学期间的住宿。课时津贴,教授100元/学时,副教授80元/学时,相关各系(室)分担50%;
5.有关学术报告费用,见相关文件规定;
6.以学院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和发表的科研著作、论文、专利等成果,享受我院在岗教师同样的奖励,并根据需要配备研究人员或助手。
五、审批
为保证客座教授的质量,须严格客座教授申报和审批程序:
1.聘任客座教授须由学院两名以上教授(或副教授)提名推荐,并出具拟聘人员的个人简历和学术评价材料;
2.聘任部门组织专业学科组进行客座教授聘任资格初评。初评合格后,填写《黑河学院客座教授申批表》,向学院提出申报;
3.申报材料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审核,并转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4.院长参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六、聘任
客座教授人选确定后,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将聘任材料存档备案,由相关部门代表学校通知受聘人到校签订聘任合同、举行聘书颁发仪式。
聘任合同规定双方的职责与权利并明确初聘期限。初聘期一般为二年,聘期满后无特殊变化可继续聘用。
一般情况下,聘书颁发仪式由聘任部门主持、教务处及科研处、人事处参加,聘书由院长或院长委派的代表颁发。
七、其它
1.聘任客座教授期间,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受聘人保持经常联系,协助其履行职;
2.各系对受聘人员工作落实情况,依据聘任职责每年度进行跟踪总结,向院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提交发挥作用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
3.以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兼职津贴和续聘的依据。履行岗位职责不理想或不称职的不再续聘;做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4.聘任部门与客座教授协商的客座教授应履行的其他职责应在聘任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6.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