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及科研成果,加强对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标准、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一、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应以学院相关专业本科课堂教学和科研为重点,并及时将国外先进的科研、教学成果介绍给聘任系(中心)的教师与学生。
二、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他们授课门类和难易程度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在16学时以上(含16学时)。
三、外籍教师在学院任教期间,其语言行为规范必须按黑河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籍教师应按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系(中心)和外籍教师共同商定。学院聘用部门应及时向外教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学院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改革,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五、各聘用部门应鼓励外教引进外国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他们所推荐的教材,有符合我们教学的应尽量采纳;属于学院教学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向教务处或主管院长报告,并组织力量编译。
六、学院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在教学上允许他们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纳并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应及时耐心解释。系(中心)领导应与外教经常交换意见,探讨有关教学问题,欢迎他们参加有关教学讨论和学术会议。
七、对外籍教师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对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按协议规定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活动。
九、学院教师应与外籍教师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对外籍教师在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教学系(中心)转达,商讨解决的办法。
十、学院应为外籍教师提供教学必须的图书、参考资料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十一、学院对外籍教师在生活上的管理由外事处负责;教学上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以直属教学部门为主。
十二、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