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教学质量,严把“上岗”关,实行新到岗和转岗教师的“任课资格认定”制度,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师任课资格是指学院教师单独承担本科程授课任务的资格。凡是在学院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或由学院内其他岗位新转到教学岗位的教师,或由外单位新调入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应首先取得任课资格,方能承担学院本、专科课程的授课任务。
二、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3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的学位,其所学专业必须与所担任的课程专业一致。
三、凡新从事教学工作的毕业生或新转到教学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原则上应完成一轮该课程的辅导工作或听过一遍由前任教师讲授的该课程。
四、申请任课资格的教师在任课前必须通过由系(中心、部)组织的试讲,试讲应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自选内容应是该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指定内容由系(中心、部)或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提出,两部分内容时间各为1课时。在审查认为可以试讲后,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由系(中心、部)组织教务处、人事处、督导室、系(中心、部)有关人员参加的试讲,并对试讲进行综合评价,对该教师的任课资格提出认定意见。试讲一般应在上一学期放假前进行完毕。
五、通过试讲的教师由系(中心、部)根据试讲结果和专家组认定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由系(中心、部)负责人签属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凡不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而又急需开课者,通过试讲后,还须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
六、新开课教师在任课前必须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文件,研读所指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相关的参考书,并以此为备课依据,任课前应完成一个学期的教案、讲稿,做好必要的实验及上机操作的准备工作,并填写好教学日历。新开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七、各系(中心、部)应为年轻教师配备指导教师,使他们在教学活动中得到该学科专业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老教师的指导,并注意继承和发扬我院优良的教学传统和特色。指导教师应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时做出评价和指导。
八、教务处每学期将新获得任课资格的教师名单提交给学院督导室,以便跟踪检查其教学效果。
九、以上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课程教学;新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任课,也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对已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所开新课,原则上也应通过由系(中心、部)组织的集体备课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讲授该门课程。
十一、教务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专科课程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十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