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主讲教师制度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建设质量,学院决定,建立并实行本科课程主讲教师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课程为核心,以高水平骨干教师为保障,建立课程主讲教师制度,以此促进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加快培育校级优质课程及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实行课程主讲教师制度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课程主讲教师所学的学科专业应与其主讲课程所属学科专业相一致或基本相符。
(二)方向性原则: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师资队伍情况和课程建设规划,为教师确定课程教学方向,保持主讲教师所任课程的相对稳定。
(三)竞争性原则:课程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工作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等择优选用,对不认真履行主讲教师职责的应及时调换。
(四)渐进性原则:各教学单位要根据现有教师资源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为本科课程确定主讲教师。
(五)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措施,明确系(中心)、教研室、主讲教师等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调动主讲教师开展课程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三、任职资格
(一)热爱教学工作,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
(三)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属于所任课程的学科专业毕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毕业。
(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现象,教学工作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工作职责
(一)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常规要求,编制学期教学日历,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和讲稿,认真开展课堂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后辅导答疑和批改学生作业。
(二)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参与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教学指导、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三)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拟定考试题目,认真批阅试卷,及时填报学生成绩,认真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填写试卷分析报告。
(五)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和观摩教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六)负责助教的培养与指导工作。
(七)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及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工作。
(八)完成系(中心、部)、教研室交给的其他教学任务。
五、聘任与管理
(一)主讲教师由个人申报,教研室推荐,系(中心、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系(中心)应优先为需要2名以上任课教师的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课配备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同一学期主讲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公共必修课,应由课程承担单位与教务处协商确定主讲教师。
(三)主讲教师若有变动,经系(中心)同意后,应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对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主讲课程实行审批制和导师制。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