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对我院2008年制定的 “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已获得毕业资格,但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请,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优秀毕业论文者(毕业论文成绩为优秀的学生人数的20%);
(二)参加各类省级及省级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程序设计、多媒体设计、英语演讲以及艺术作品展评)获三等奖及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三)参加各类省级及省级以上文体比赛获前三名(包括大学生运动会、文艺竞赛)者;
(四)毕业当年考上研究生者;
(五)在校期间非外语专业学生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者;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六)在地(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独立发表论文一篇,署名黑河学院,文章的选题与内容必须与作者所学专业密切相关者;
(七)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八)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系学生申请补授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一经报送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能更改补授条件,逾期未申请补授者视为不具备补授予条件,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已获得毕业资格,但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取得学士学位,且在毕业当年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未取得补授学士学位资格者,若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论文一篇,署名黑河学院,文章的选题与内容必须与作者所学专业密切相关者;
(二)有其他突出成绩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位者。
三、关于对结业学生补授学士学位的规定
做结业处理的学生,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六年计算(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四年)年限内做结业处理,离校后两年内以自修方式完成学业,并于每年9月份返校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试,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本补充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院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解释权在黑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