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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大学生实践与创新活动竞赛章程
2013-07-12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河学院大学生实践与创新活动是黑河学院教务处与各系(中心)联合主办的大学生课外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二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提高素质、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院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上有作为、有潜力,在专业上有能力、有特长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内容及评比方式。黑河学院在校学生可通过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各类竞赛成果等四类作品参赛;教务处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黑河学院大学生实践与创新活动竞赛领导小组,由教务处处长和主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教务处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系(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竞赛由教务处统一领导,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竞赛活动,并对竞赛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另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主持竞赛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竞赛设立院、系两级专家评审委员会。院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教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院、系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委员组成。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系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系自行组建。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 竞赛由各系(中心)独立组织进行,教务处主管科室负责竞赛的统一安排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竞赛每二年举行一次,教务处主管科室在当年的7月1日前组织院级评审工作,各系(中心)申报竞赛作品总数不得超过4个。

第四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条 参赛资格。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申报参赛。

第十一条 参赛作品。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二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及各类竞赛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第十二条 成果分类。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各类竞赛成果等四大类。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中心)评审委员会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竞赛成果四类作品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5%、20%和35%。获奖作品将推荐参加省级评奖。

第十四条 参加终审决赛获奖的作品,由教务处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等级颁发相应的奖金。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第十五条 竞赛以各系(中心)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总分最高的系(中心)获优秀组织奖。

第十六条 对竞赛获奖作品的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作品的获奖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一等奖金为300元,二等奖金200元,三等奖金100元。

第十七条 异议制度。为保证我院大学生实践与创新活动竞赛评奖工作的公正性,对评奖初步结果坚持执行异议制度。“异议期”自网上公布评审初步结果之日起为期7天,过期不再受理。异议期间,学院竞赛领导小组将受理参赛队有关违反竞赛章程、竞赛规则和纪律的举报。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并加盖公章。领导小组必须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经费:学院专项资金的资助和社会资助。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竞赛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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